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的区别是什么,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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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的区别是什么,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

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区别是什么?

(一)强制拆迁,指的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分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两种,区别如下: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二)强制拆除,指的是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强制拆除分合法的司法拆除和违法的强制拆除。

1、合法的司法拆除

这类强拆主要针对“违章建筑”,一般指公民个人私搭乱建的房屋,这类房屋通常没有经过审批手续,针对这类建筑,通常要走司法拆除的手续,但是,这类拆除也并非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拆除的,通常,在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章建筑的实施者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六十天复议或六个月诉讼的救济途径,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的强制拆除

违法的强制拆除通常是各地的征收部门为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私自进行的强拆活动,对于一些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往往滥用私权通过将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方式,进而达到其强制拆除完成业绩的目的,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的认定违建强拆的程序变成了征收部门变相侵害百姓权益的“刽子手”。

所以违法强拆一般是指征收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不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对百姓的房屋进行的一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夺式拆除活动。为了达到其拆迁的目的,有些征收部门甚至不惜在半夜对被征收人搞突袭拆迁,这些拆迁方式都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拆迁维权可以赔偿损失吗?

可以。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以下赔偿:

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四,对老城区、建成区的补偿

老城区、建成区一般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新区一般按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含30个月),过渡费补助按2倍计算;30个月以上的,按3倍计算。

综上所述,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是有区别的,行政强拆分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两种;强制拆除分合法的司法拆除和违法的强制拆除两种,以上便是在明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区别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征地拆迁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在明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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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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