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问题及解决办法,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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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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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问题及解决办法,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拆迁问题

强制拆迁问题及解决办法

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一种人权。

占有财富,给我们带来幸福。哪怕获得了一丁点财产,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会使我们感到生命的充实,对生活充满信心。如果我们没有财产,连生存都无以为继,更不会有做人的尊严。有了财产,我们才会有能力去争取更多的权利。更多的人生意义。

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分不开,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附着在土地上的公民的房屋,这些不动产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资本,是最重要的财产。拥有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它,使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实现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若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他就失去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权利,若无财产权,人们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因为财产及其权利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把不可分的生存权与财产权截然分开,生存权也就必然失去依据。

(二)财产权是促进个人进取心和社会公益。

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政治活动赖以发迹的温床。

财产权也是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是经济生活中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就是除非特殊情形,花自己的钱总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

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公民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段被他人强占或政府强制征收,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就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若是得不到保护,公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到了民不堪命的悲剧境地。正如去年不断升温的一系列强制拆迁引发的被拆迁居民的自焚事件。

生命诚可贵!雨果曾说过,“在绝对正确的爱国主义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在那些打着公共建设征地的幌子的政府部门,肆意掠夺民财,无视公民的生活,甚至是生命。如果对生命有些许的敬畏与尊重,而不是对拆迁户纯属“咎由自取”之心,“志在必得”,“不惜一切代价”。那这社会会更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是“人为贵”。

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中国财富分配中最需要关注的博弈之一。土地和房屋对于百姓生存,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生存所必需,它可以用作负债的抵押物,再者,它是维持保障生活水准的生活生产资料,也是谋生手段,如用作店面、房屋出租等。同时,当居民在其他生产资料领域遭遇挫折时,又可作为慰藉精神上的损失的依托。

因此,政府即使要征收人民土地也要有合理的要求。征收也要有正当性。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如下,

土地及房屋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在征收要有正当性:

(一)公益目的

(二)正当的程序(程序正义、中立性、参与性、和公开性)

(三)合理的补偿

这里让我想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一句名言:“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即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中的核心目的和条件。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土地征收行为不得用于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同时排除了某一特定方因征收行为得益而从另一特定方受损为代价。非商业性决定了那些营利性的商业开发活动不能动用征收权,应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方式来解决。政府和民众认同服从公共利益,在确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坚持人人在道德价值上都是平等的这一正义原则。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政府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决策权威,公民敬畏法律化的协调和仲裁。

人的独立性出发,人们有权去不为整体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特定的利益。所以要让个人利益受损的人获得公正的补偿:这里说的征收补偿而非拆迁补偿。而所谓公正就是按市场原则协商。这样才能增近公共利益,也只有个人利益的保障的公共利益,才是真正的健康的公共利益。

若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得不到解决,就只能借助司法途径,政府不能凭借其强制力进行自我裁决。政府的依法强制拆除是发生在个人不容忍司法程序的合法裁决后的,但要让个人作出妥协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先容忍个人的恰当的表示的异议。各利益主体间的驱动,以及现有拆迁立法存在的尚待修改、完善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分类:

1.、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2.、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与基本法律价值的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生命健康虽属个人,但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所以,对生命健康的保护,是对全体成员利益的保护。

4.、经济秩序的维护。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正当性目的的房屋拆迁能达到以下作用:

1.、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改善居民住房的条件

3.、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4.、扩大住房需求,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有这样的一句话:“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也就是说,人类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土地为基础或依托,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构成了社会财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即便在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时代,仍然适用。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围绕土地的占有、分配和使用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制度,可以说,土地制度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决定了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面貌,构成了整个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形成了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以少量土地公有制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结构。

作为土地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土地征收却是近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通过宪法确认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为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满足城市化进程对土地的需求,一般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私有制的消极后果作一定的限制,通过行政干预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强制性转移。这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和需求,也就是说,在征收目的上体现公共利益,在征收过程中注重公权保障、公正程序以及公平补偿,是一种市场征收制度。

我国的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问题有以下两点:

(一)城市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对城市弱势阶层在土地上的转移

(二)城市对农民土地的转移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和解决办法

地方政府通常以极低的补偿价收回部分城市居民原居住地的使用权,或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以此获得市场与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甚至诱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一) 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公共利益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国防设备、水利事业、交通事业、公共卫生等是公共利益的典型。梁慧星: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征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国家利益不得等于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国家既有公共利益,也有商业利益,不能把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

2、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程序是制约国家征收权的重要手段。在征收时,国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

3、要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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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问题及解决办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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