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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该通知一出,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业界一片叫好。本文将就该《通知》中所提到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拆迁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介绍。
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的主体有两种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订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裁决。(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且已经过调解,仍拒不搬迁的。
2、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已经组织了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公证部门已经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6、具备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的材料。包括:①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②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③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④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⑤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⑥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⑦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强制拆除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对拆迁方来说: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③做出强拆决定后,应当于强拆前15日通知了被拆迁人,并动员其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当然,这也体现了立法者着眼民生而对此项权力的谨慎适用。④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否则,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拆迁方来说:①正确认识拆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积极配合城市发展的需要。②在拆迁补偿中,正确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应故意阻碍拆迁且“漫天要价”。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有礼有节的协商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很多矛盾集中出现,就难免会产生交集,引起强制拆迁或暴力抗法的行为。但无论怎样混论复杂的关系,其实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所以,如遇有问题,先冷静下来,我们可以和您一起思考解决办法。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行政强制拆除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
●行政强拆的实施主体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行政强制拆除的条件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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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强拆程序违法赔偿,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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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