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由于估价时点的确定性与拆迁补偿安置时段的延续性,存在着拆迁评估价格难以体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矛盾。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有助于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拆迁市场的不断规范。
拆迁评估是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这表明拆迁补偿的标准,是通过评估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这表明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的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体现市场等价的原则。同时,根据估价规范的规定,估价报告的有效时间一般为一年。这表明评估结果只能在有效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就不能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评估师信息网
估价时点的确定性和估价结果的有效性,决定了对超过拆迁期限按照评估价格实施补偿的局限性。
通常情况下,拆迁期限是根据拆迁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的。《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这表明拆迁期限可以延期,但对延期的时间和延期的次数却没有限制。
一般而言,一个拆迁项目不论是拆迁管理部门还是拆迁人,都希望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完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尤其在目前拆迁难的情况下很难如期完成,有的拆迁期限一延再延,一拖几年。在缺乏执行力的情况下,拆迁困难的客观性,决定了拆迁期限的不确定性。这不仅给拆迁管理增加了难度,给拆迁补偿带来新的问题,同时也给拆迁人增加了拆迁成本,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进度和城市建设的发展。
在拆迁过程中,估价时点及其评估价格的有效性是确定的;但拆迁期限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难以确定的。二者如何统一于拆迁过程,并体现出拆迁补偿的市场价值,成为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评估师信息网
一方面,以颁发拆迁许可证作为估价时点的评估价值,是列入拆迁而尚未实施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随着拆迁进度的推进和延伸,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起初的评估价值有可能与市场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在拆迁后期,如果在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按原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价值,市场等价的原则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按照市场化及被拆迁人的要求,在同一个项目的拆迁期限内,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又未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在原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一般是提高补偿标准),虽然被拆迁人满意,也体现了市场因素,但背离了评估价格,形成了“前紧后松”、前后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容易引发拆迁纠纷和拆迁矛盾,影响拆迁市场的良好秩序。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普遍按照市场化原则,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但在补偿安置的标准上,各地的情况不一,有的是严格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而且前后一致;有的是以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的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一定比例确定;有的是以原地新建房屋同类房屋性质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将政策的原则性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但都毫不例外地存在着估价时点与等价补偿的矛盾问题。如何认识这一矛盾?
在拆迁实际工作中,坚持统一的补偿标准,就意味着坚持了公平。只有公平才能体现公正。因此,应该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在同一拆迁期限内,即使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应该坚持原评估价格标准。因为,一方面评估价与市场价虽然出现较大差异,似乎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利益损害,显得有失公平,但实质上是由于被拆迁人未能履行搬迁义务造成的,责任应该在被拆迁人自己。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市场价高于评估价实施补偿,提高补偿标准,就会对已经搬迁的住户不公而产生拆迁纠纷,甚至导致“回流”,直接阻碍拆迁进程。所以,即使到了拆迁后期,不论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多大变化,从拆迁补偿的政策性要求考虑,从维护拆迁市场的良好秩序出发,也只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强调市场因素。 [page]
●如何认识估价时点与等价补偿的矛盾问题呢
●估价时点和价值时点
●估价时点举例说明
●估价时点的含义
●估价时点就是选定的一个估价作业的特定日期
●估价时点应与什么日期一致
●什么是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是什么意思
●估价时点应与什么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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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估价时点举例说明,估价时点举例说明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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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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