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而本文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
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
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但是,就笔者了解,请求确认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或实际承租人地位的诉讼主张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了呢?因为不存在承租人了啊。如果这个论断正确的话,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就只能流落街头了,因此,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是必须得到补偿的,虽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他们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共有关系。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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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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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实例,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规定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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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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