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处房产证登记为A、B、C3人共有,文革中交公。文革后1986年由房管所交回产权时3人中A已去世,办理公证时A的份额由其妻甲和子乙继承。但在1986年发放产权证时房管部门没有按公证书公证结果登记B、C和甲、乙的应占份额而在登记证书上写成B、C、甲和乙4人共有。
此房产又由B个人出资扩大了原有的面积从30平方米扩建到50平方米,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扩大的20平方米面积登记到房产证上。这其中C、甲和乙都没有参加既没出力又没出钱。如今该房要拆迁。
请问:
1、甲和乙是否按他俩是继承A的遗产只能和B、C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吗?还是按登记B、C、甲和乙各分得四分之一(即甲和乙共分得二分之一份额)?
2、此房一直由B居住管理,扩建的20平方米C、甲和乙没有参与,C、甲和乙是否按原来的30平方米面积分配份额吗?
拆迁时的拆迁补偿金如何分配?
[答]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是按照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利份额进行的。
本案的事实表明,甲乙二人只能享有A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即三分之一的份额,而且该份额只能按照原建筑面积确定。因为甲乙只能继承A的财产,A在面积扩大时已经死亡。
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份额问题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确认。
扩建的房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B建造的,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份额。
我们的认识是20平方米的房屋应当由B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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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共有产权住房 拆迁,共有房产拆迁怎么办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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