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侵权房屋如遇拆迁时,真正的所有权人应该是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应该归其所有。问题是,当侵权房屋被善意第三人承租后用于商业经营的情况下,应否对该承租人给予补偿。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其一,如果补偿方式系产权调换,则应允许该承租人继续承租,此即所谓“拆迁不破租赁”;其二,如果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则是否应允许承租人对被拆迁人所得停产停业损失费分得适当部分呢?关于这一问题,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该“适当补偿”到底应该给谁。笔者以为,根据拆迁标的物上存在的租赁关系的实际情况,出租人因拆迁而被迫停止了出租,因此,他是有停业损失的;而承租人租房本来是用来商业经营的,现在也因拆迁而无法继续经营,因此,承租人也有停业的损失。根据这种情况,应该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在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具体的分配比例上因出租人是拆迁关系的当事人且是其自己的房子被拆,因此可以考虑给被拆迁人(出租人)适当多分一些,但一定不能漠视承租人因停产停业所受的利益损失。
此外,在权利不明的房屋被拆迁而提存拆迁补偿款之后,如果找到了真正的权利人,则该笔提存的补偿款应该归权利人。但应从中扣除提存的相关费用。余下的部分,如果该房屋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则也应该将补偿款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适当分给承租人以弥补其停产停业损失。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临时性建筑因其独特性,一般不会存在租赁关系。例外情况下,会有用于居住的租赁关系存在。这种情况下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因拆迁而给付的货币补偿金应归被拆迁人所有;对于承租该临时性房屋用于居住的承租人,因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故该承租人不能参与补偿利益的分配。
对于欠缺相关权利手续的农村自建房而言,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应该将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农民自建房分开进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而言,集体经济组织是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金应该归集体经济组织。至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是否应在村民之间进行分配以及怎么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对于房屋而言,一方面如果其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则应该参照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进行。具体来说,房屋的所有者是被拆迁人,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或调换房屋属于该被拆迁人,但在调换房屋的情况下,原承租人还有权继续承租。搬迁补助费应归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如果承租房屋被用作农村中的门面房进行商业经营(如小卖部、汽车修理部等),则对该房屋应该比照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而承租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从被拆迁人处分得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另一方面,即使房屋所在区域没有被纳入城市规划,其拆迁补偿项目也不应有所不同,只是在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要对被拆房屋按照同等地段同等房屋的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因而补偿价款可能较少而已。
对于缺乏相关权利手续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或调换房屋的产权仍然应该归被拆迁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但因其缺乏相关的权利取得手续,在确定其被拆迁人资格时,拆迁人需要慎重。在调换产权的情况下,如果有过渡期,则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或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该归房屋的承租人支配,但承租人仍然应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拆迁补偿中的搬迁补助费仍然应该归房屋的承租人所有。另外,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欠缺相关权利手续,一般无法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因为无证房屋很难进行商号登记。但实践中,有人采取迂回方式,租此处的无证房屋(无证房屋租金可能较低),在彼处进行商号登记。所以此时的被拆迁房屋仍然可能被视为是用于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从而也会得到所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数额一般较低。此时,因承租人在租赁的当时就应该得知该房屋是欠缺相关权利手续的瑕疵房屋,故而难谓善意,因此他不应该参与分配此处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或者即使他参与分配,也只能分到很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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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出租屋拆迁租户有赔偿吗,出租的房子拆迁补偿款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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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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