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久前公布,如何强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外,还涉及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环境整治、经济发展等同样不容忽视的现实利益。理想的政策应当平衡好多元利益诉求,在民生保障中促进城市建设,在社会稳定中推动区域发展。
笔者认为,在房屋拆迁的两难困境中讨论私有财产权保护,一方面要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方向,改革不合理的做法和程序,同时也要防止将问题简单化、绝对化,走入超越国情和历史阶段的死胡同。为此,加强房屋置换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可能是最具现实效力的办法之一。
房屋置换是区别于货币补偿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简单说,就是以房易房、互找差价。它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章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房屋置换制度内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外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
拆迁在技术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利益博弈的经济问题。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一个有效的利益平衡点是实现双方利益均衡的必要条件。这个利益平衡点容易形成,问题就好解决;反之,就难。在促进利益平衡点的形成上,房屋置换制度有其无法替代的独特功效。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不愿走的理由因人而异,但最一般性的原因在于对未来房价的上涨预期,尤其是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这种想法完全合理:货币补偿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只能补偿现实利益,却无法照顾预期利益,这就像手中持有上涨中的股票一样,肯定不愿轻易卖掉,在火爆的房地产销售市场行情中,手里拿着钱,也未必能买到理想的房子。但房屋置换,就如同在大盘上涨时用一支股票去交换另外一只股票一样,在保证现实利益的同时,对后续上涨的预期利益也有一定关照。其次,从拆迁人的角度看,不同区位的项目、新旧项目、甚至同期的项目因评估时点不同造成的补偿价格差异,必然使被拆迁人难以接受;尤其是时间拖延较长的历史遗留项目,如果按当年的市场价格补偿遗留下来的被拆迁人,他们和现今的项目比觉得吃亏,肯定不同意,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又会失信于当年已经搬迁的被拆迁人。这种情况下,只有采用房屋置换的方式,用房子对房子,才能排除市场评估价格波动的干扰,确保拆迁补偿政策的横向和纵向统一。
实践中,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广受欢迎,根据不同情况,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做法:一是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一般要求开发商购买或自行建设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求。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对房屋置换的参照体系、价格评估、置换比例、差价结算、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开发单位未按承诺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暂缓审批新项目、对企业开发资质不予年审、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公共利益项目。一般认为,国防、教育、卫生、市政、交通、能源等公共事业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当先由国家组织征收,但是在调换房源储备上应当保证不低于商业项目的比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先行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安置用房,以推动公益项目的顺利进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项目列为公共利益项目,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这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新旧法的过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是承租人住宅权保障。从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后的新条例,直至20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承租人仍然享有对所调换房屋的租赁使用权。这个规定符合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理念,充分保证“居者有其屋”,是为社会稳定所必须的。其中,对于房改遗留的公房承租人,一般允许其按一定政策转换为房屋所有权人,再进入拆迁补偿程序,不转换的,可以采取公房平移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是困难户补偿与保障性住房政策对接。对于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除了特殊补助和最低面积补偿等政策外,可以将这类人的拆迁补偿政策与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充分对接,在房源供应、优先条件、摇号办法、产权模式等方面研究系列措施,建立绿色通道,为拆迁中的困难户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便利。
●房屋置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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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换置是什么意思?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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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