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一)合意
拆迁补偿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份交易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具备合同特征。即需双方合意。
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意,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双方需要遵守的基本限度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即: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置换补偿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
这就是说,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谈协议的时候,不能过度压低拆迁补偿款,也不能过分违背被拆迁人意愿。当然,被拆迁人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内提出补偿条件,亦不可漫天要价。
而在实践中却是这样的现象: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的威逼利诱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如:断水断电的胁迫、“空白协议”的欺诈、暴力拆迁的威胁……种种手段,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协商的本质。
因此,如果是“不合意”的协议,可归于无效或是撤销。当然,这是后话。被拆迁人前期要做好的是:如果没有合意,切记不要签字。
(二)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是一份交易合同,但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一方主体具有行政性。也就是说,整个拆迁补偿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对等”的客观因素。这反馈到实践中的现象是:有很多拆迁方利用职权向被拆迁人施压,被拆迁人经受不住强权的打压而签订“不平等条约”,拆迁补偿利益因此大大受损。
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的平等性,法律上便对拆迁方的签订协议主体进行了限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法律规定说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实践中,常出现村委会或者街道办的相关人员会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这都是不合格的签订主体,是不合法的。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协议的签订主体。如果不是合格的主体人员,被拆迁人可拒绝签字。
(三)违约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发现:拆迁方通常是拟定格式条款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拆迁方事先制作好了协议书,一式数份,让各个被拆迁人签字。可想而知,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迁方的,虽然这并不合法。而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内容中,基本上没有对补偿的支付方式和相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一旦后期出了问题,被拆迁人就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法律合同去找相关责任人,其损失也就很难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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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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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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