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为行政纠纷案由。
房屋拆迁活动是否合法,涉及到对方方面面内容的考察。在这些内容中,拆迁许可证是一项非常直观、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那么拆迁活动是违法的,应当中止,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依据很多个案提炼出的共同点,拆迁许可证常有的三类违法点如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材料审查不严
开发商或者别的单位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这些材料,只有在五项材料均具备、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过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让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备任何材料的开发商轻轻松松就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可想而知,这样的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不当
依照法律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包括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单独成立的独立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四类。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
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拆迁人,应当是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实际中,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许可的主体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的产生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却是违反拆迁许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身内容错误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四至、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四至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是否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是拆迁项目行政违法的其中一种变现,并可以由此寻找更多的违法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为行政纠纷案由。以上便是在明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案由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在明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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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情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案例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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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