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改变社区面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兼顾居民权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拟订本方案。
第二条:在文昌阁社区的所有合法住宅房屋均属于本次拆迁补偿安置范围。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指文昌阁社区居委会(受政府委托);被拆迁人指上述住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土地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旧村改造安置由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组成“拆迁安置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次改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拆迁时限,以发布的《拆迁通告》中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本社区改造采用房屋补偿为主,货币找差的方式,补偿标准公布后,任何人不得突破。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
第七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以1992年颁发的《房产证》和2002年颁发的《房产证》为准(同一处房屋既有《土地证》又有《房产证》的视为一处),作为应拆迁安置房屋。
第八条:1、应拆迁安置房屋,按《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用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作为拆迁安置面积;对于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依据《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给予住宅房屋补偿。
2、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房产证》面积及图示说明给予确认,《房产证》图示以外部分视同违法占用不予补偿。如《房产证》计算失误0.5m2 以上(含 0.5m2),可在三日内向本社区反映,由社区专管人员记录并择日审校。在0.5m2以下含(0.5m2),作为测量允许误差不予授理。
3、对反映属实者,由社区联系房产测绘部门给予审校认可,并由社区承担拆迁测量部门出工费;反映不属实者承担政府房产测量部门出工费500元/户。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及标准
1、以拆迁安置面积为基数,按1:1的比例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2、拆迁二层住宅房屋,除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外,依据《房产证》图示或说明另加上二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房产证》无说明或无图示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所有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在补偿安置新房时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条:本社区安置用房为多层和高层两类住宅
1、每个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两类住宅,由于多层和高层分为两个区域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及配套设施等不同。因此,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同类房屋,不可交叉选择。
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必须缴回原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用以办理新《房产证》,否则责任自负。
3、户型组合范围内,按照就近挂靠的原则,自愿选择上靠或下靠户型,上靠户型超出应按规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高层按照6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超面积购房款,此款项在领取新房钥匙前付清;下靠户型不足拆迁安置面积的部分,高层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于实际分房后一周内退还房款。
4、货币补偿标准4500元/m2,腾空房屋交由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四章 旧房的处置与新房的交付
第十一条:本次改造采用拆除房屋腾空土地后进行建设,居民采取临时外出过渡、竣工后回迁的方式。
1、拆迁通知下发后,被拆迁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证件及房屋完整交与拆迁人,同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随之失效,由拆迁人统一拆除。
2、被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住宅房屋确认的应安置面积,以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若回迁时超出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双倍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新住宅房屋的安置,采用“抓阄”方式,“抓阄”顺序以签订安置协议时的顺序号为准,但超过通知“抓阄”规定时限的被拆迁人视为自动放弃“抓阄”顺序,由社区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时间进行抓阄。
第十三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其他补偿办法
每处应拆迁安置房屋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搬家补助费。
第五章 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可按建筑面积500元/㎡一次性计发;在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享受经营性补助费。
3、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对于合法证载面积或合法批准建房面积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超出此面积但在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适当给予一定费用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但属于2001年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而与原村委签有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0元/㎡一次性计发。
3、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超过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且不能提供与原村委签的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不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不计发。
3、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的原有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等,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拆除材料归个人。[page]
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并以料抵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拆迁人承诺
对先搬迁者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对后搬迁者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有纠纷的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处理
对房屋产权不清、遗产纠纷和产权人纠纷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拆迁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法院判决,给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裁决
1、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规定,拆迁人可向李沧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但不影响拆迁进度。
2、拒不腾房的或借拆迁之机寻衅滋事,影响社区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李沧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文昌阁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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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