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严谨,细致耐心,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纠纷以及因拆迁所涉及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业局1996年9月向桃某山变电站架线,当架设的Ⅲ姚桃38~39号杆塔线路途径郊区桃某山村时,遭到了该村村民刘某婷的阻挡。刘以线路运行影响其家人人身安全为由,不让线路从她家房屋旁边经过。1997年1月9日,在乡、村领导的协调下,平顶山市电业局与刘某婷达成了如下协议:线路距村民刘某婷民宅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和净空距离均满足线路防护规程和设计规程的要求,民宅附近防护区域内的乔木树按豫政89-113号文规定一次赔偿处理。由于对该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出一场一波三折的诉讼。
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刘某婷总觉得线路的运行会危及其家人的安全,她在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有关的电力法规后,对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进行了自测,结果是4米多,这与协议中提到的5.06米不符。为此,刘某婷向市电业局提出线路运行危及其安全,需拆迁并给予赔偿的要求。但电业局答复是其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线路运行不影响刘某婷家居住安全,不需拆迁。在与电业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4月7日,刘某婷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8年7月15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平顶山市电业局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称:原告民宅与线路边导线的相对位置不是垂直距离关系,也不是民宅平行或高于线路的水平距离关系。事实是经电业局实测,原告房角与边导线最小距离为14.68米,不低于技术规程不少于5米的规定,这个最小距离5米,与所谓的水平安全距离5米有质的区别。
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态度诚恳,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该线路施工符合国家规定,对民房没有任何损害。考虑到工农关系,电业局一次性补偿刘某婷16000元,加上房后所有树木全部砍伐完毕补偿的500元,两项共计16500元。今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此调解意见最后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走出法院大门的刘某婷别提有多高兴,几个月来的奔波总算有了回报,并且线路运行并不危及自己居住安全,16500元钱算是白捡。谁知,为其提供咨询的某律师却对刘说:“电业局架线是不符合规定的,你这官司要是我代理的话,电业局非赔5万多元不可。电业局几句话就打发你了,只赔了16500元,真亏。”于是刘某婷拒收16500元钱。
在某律师的策划下,1998年7月23日,刘某婷以其丈夫王某文的名义再次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8年8月2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向煤炭部选煤设计院出具委托书,要求设计院对原告房屋西北墙与被告所架线路之间的距离进行现场勘验,重新测量。结论为:墙角至南边挂线水平距离为4.736米,房沿角至南边挂线净空距离为15.968米。
庭审中,被告方陈述:原告房屋与该线路边导线的净空距已超过14米,水平距离超过4.57米,两者都符合了《设计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如果按农村对线路的要求,一般满足净空距离就可以了。事实上该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已加大了安全距离,增加了安全系数。所以说,平顶山市电业局所架线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告的房屋不需要拆迁,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1999年2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文负担。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王某文不服,于1999年3月14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5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王某文负担。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王某文表示服判,并后悔地说:“都是上了律师的当,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反而还赔进去八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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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电力拆迁改造工程费用谁出,电力拆迁补偿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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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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