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尔巽、陈帼英与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魏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尔巽、陈帼英的委托代理人陈益麟,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戴枫,被告魏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桂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尔巽、陈帼英诉称,位于东台市东中路24号的房屋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2004年2月,我们得知该房屋已被拆除,但对拆迁部门的情况不清楚,即多次向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保护我们的房产,但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无动于衷,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既未通知我们,也未对我们房屋产权的状况作具体调查,致我们的房产无端消失,现我们的房屋已由被告魏华作为被拆迁人与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取得了拆迁安置款项及回迁的安置房,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按东台市土地管理局No.01592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对我们动拆迁安置或按2006年动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同时追还由被告魏华领取的动拆迁款项及动拆迁安置房,并可相应抵减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的义务。
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辩称,原东中路24号房屋拆迁人为东台市康达房产开发公司,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是受该公司的委托,具体负责发布拆迁通告,与拆迁户办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工作,拆迁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东台市康达房产开发公司承担,我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被拆迁人王素兰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被拆房屋的补偿安置已经履行到位,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完全是因其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原告要求按2006年拆迁标准给予补偿或按房屋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华辩称,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王素兰与政府签订的,我是拿钱向王素兰买的,本案与我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尔巽与陈帼英系夫妻关系,王尔昌、王素兰分别为原告王尔巽的大哥和二姐,被告魏华系王素兰的外孙。原告王尔巽籍贯为江苏省东台市,现为上海市红星轴承厂的退休干部,长期居住在上海市。坐落于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第二十二坊三宗土地,用地面积为85.94平方米,该宗土地使用费的缴费人均为王尔昌,在此范围内建造的座南朝北瓦房三间(建筑面积38.42平方米)属于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所有,因其在外地工作,委托王尔昌代管,曾在“一打三反”运动中出售给国家,1988年12月10日以王尔昌的名义落实房产政策,明确产权,1990年3月5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原告王尔巽,1990年12月,王尔昌病故,后王素兰、被告魏华及妻子、女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10月,王素兰病故。
2001年6月19日,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对包括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在内的四个区域实施旧城改造拆迁,拆迁人分别为:东台市房地产公司、东台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东台市地产开发总公司、东台市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台市金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台市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东台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7月6日,七名拆迁人作出承诺公示,委托东台市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有关推进拆迁工作的通告,与各被拆迁户办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开具《拆迁补偿证》,代收购房预交款等事项,拆迁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由各相关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所有的坐落于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的房屋在拆迁人东台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的区域内。2001年9月30日,东台市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查丈量,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以王素兰为被拆迁人与其签订了《2001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除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76.12平方米(其中包括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所有的面积38.42平方米的房屋),补偿金额为11438.40元,附属物的补偿金额为1039.50元,合计补偿金额为12477.90元。2002年1月7日,东台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与被告魏华签订了《2001年旧城改造回迁安置购房合同》,被告魏华向东台市经济适用房中心定购C户型位于五楼(总楼层为六楼)建筑面积为78.5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及车库,总价款为100497.66元,以坐落于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补偿款项及其作为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合计折币74030.86元冲减相应购房款后,补缴房价差额27826.80元,取得东台市红兰花园2号楼504室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王尔巽、陈帼英认为其所有的房屋由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东台市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拆迁,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在办理拆迁过程中,既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对诉争房屋的产权状况作起码的调查,致其房产无端消失,被告魏华未经其同意,占用其所有的房屋,且冒用被拆迁人的身份,非法获取安置款项及安置房,两被告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来本院要求(1)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按照建筑面积62平方米加上土地使用面积23.5平方米进行安置楼房一楼或者按照2006年江苏省动拆迁的标准给予现金补偿85780.86元,这两个请求是选择性的,可以拆迁安置也可以货币补偿;(2)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向被告魏华追回已给付的补偿款项后交还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抵减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付的现金补偿款。
经审核,在2001年旧城改造拆迁中,被告魏华占用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所有的坐落于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房屋三间(建筑面积38.42平方米)应取得的补偿金额为: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183.46元、按期搬迁奖691.56元、拆迁提前奖1152.60元、私房差价补偿28430.80元,合计38458.4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提供的(1)两原告的户籍证明、户口簿;(2)东台市房地产公司东落房[1988]第48号关于落实王尔昌房产政策的通知;(3)1989年12月14日王尔昌的遗嘱;(4)1989年12月19日东台市国土局给王尔昌的通知;(5)1989年10月17日地籍调查指界通知;(6)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7)1990年3月5日领取的东台字第0136434号房屋所有权证;(8)两原告2004年4月7日至2005年3月3日期间写给市长的信;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1)2001年7月3日东台市建设局颁发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2001年7月6日承诺公示、2001年7月6日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1]98号文件;(2)2007年4月30日东台镇鼓楼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四期城改拆迁户王素兰有关情况的说明、土地使用费发票及王尔昌申报土地使用权证的缴费发票、原告王尔巽、陈帼英写给拆迁办孟主任的信、东台市房地产公司东落房[1988]第48号关于落实王尔昌房产政策的通知;(3)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01年旧城改造拆迁的公告、2001年7月6日东台市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东城指[2001]2号文件;(4)2001年9月30日2001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证件收据、2001年旧城改造拆迁协议测量记录、2001年旧城改造工程被拆迁户情况登记表、2002年元月7日和2003年元月3日东台市2001年旧城改造工程回迁安置房专用收款收据、2003年1月2日2001年旧城改造工程回迁安置房二次缴款计算表、2001年9月30日2001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2年1月7日2001年旧城改造回迁安置购房合同、2001年11月12日2001年旧城改造工程回迁安置房缴款计算表、2001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证等证据予以证实。[page]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坐落于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的房屋三间(建筑面积为38.42平方米)属两原告夫妻共同所有,在2001年旧城改造中被拆迁,该房屋在本次拆迁中应取得的补偿金额应归两原告所有,但原告主张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的其他房屋、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亦应属于其本人,在本次拆迁中应享受的补偿待遇亦应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区域的拆迁人为东台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委托东台市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公示,在拆迁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东台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按照建筑面积62平方米加上土地使用面积23.5平方米进行安置楼房一楼或者按照2006年江苏省动拆迁的标准给予现金补偿85780.86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华以被拆迁人的身份将东台市原东中路24号的包括两原告的三间房屋(建筑面积38.42平方米)在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在本次拆迁中所有补偿款项及其作为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折币冲减购房款后,购买回迁安置房,对其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三间(即两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38.42平方米的房屋)应返还给原告,但该诉争的房屋已被拆迁,故被告魏华在2001年旧城改造拆迁中取得的补偿款项中的38458.42元应返还原告。被告魏华认为其向王素兰购买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本案与其无关的抗辩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尔巽、陈帼英拆迁补偿款38458.42元;
驳回原告王尔巽、陈帼英对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的所有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王尔巽、陈帼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王尔巽、陈帼英负担1023元,被告魏华负担832元。原告王尔巽、陈帼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83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魏华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管辖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解释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范本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范本”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