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环河拆迁补偿条款,最高院案例: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计价约定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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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环河拆迁补偿条款,最高院案例: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计价约定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一、最高院案例: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计价约定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裁判规则】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的解释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合同协议书的解释为准。

【案情简介】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和公司”)中标天柱县“县城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82400555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决策变动及甲方方案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按可调价合同执行,单价参照施工同期市场价执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优先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为:七日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承包范围(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工程量由发包方、财改、审计、设计、承包方及监理方六方共同确定,变更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按《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合同内及变更工程人机费执行省内最新政策文件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凯和公司又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天柱县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自来水管迁改协议》和《天柱县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一标段绿化工程施工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凯和公司名义完成了上述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交付使用。凯和公司将竣工结算等资料提交天柱县审计局、天柱县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查中心进行审计,由于双方存在争议,未得出审计结果。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存在异议,法院委托贵州弘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照法院要求,分别按双方不同意见作出了鉴定结论及补充鉴定意见供参考(方案一、方案二)。两种方案的差别仅在于破碎石方单价,方案一按合同约定的2004定额,方案二按机械破碎石方单价执行115元\u002Fm³。

【争议焦点】

凯和公司主张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工程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同期市场价格,即115元\u002Fm³,交通运输局主张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对于合同外增加的“机械破碎石方工程”该采用哪种计价标准?

【裁判分析】

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贵州弘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两种补充鉴定意见方案,即方案一和方案二,其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对合同外增加的“机械破碎石方”的计价标准上。方案一的计价依据的是《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进行计价,而方案二则是按照115元\u002Fm³计价。案涉工程无论是采用2004定额计价还是按照115元\u002Fm³计价,对于造价预算属于专门性问题属于鉴定机构解决的范畴。但采用哪一种鉴定方案则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为什么会产生两种计价方式,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与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计价方式约定不一致造成的。凯和公司和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约定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决策变动及甲方方案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按可调价合同执行,单价参照施工同期市场价执行”。即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执行同期市场价,即案涉的115元\u002F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范围(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工程量由发包方、财政、审计、设计、承包方及监工方六方共同确定,变更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按《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由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与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计价方式作了不同约定。这就涉及到了合同各组成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问题,即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发生冲突,谁的效力更优先的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即合同文件组成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优先顺序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根据双方约定的[2007]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据此,在案涉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约定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的效力优先于专用条款的解释处理。因此,双方争议合同外增加的机械破碎石方工程属于变更工程量,其价格的确定应当参照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同期市场价格,即按照115元\u002Fm³价格执行。故,法院按照合同效力优先解释顺序确定了机械破碎石方工程计价方式,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两种鉴定方案,按照方案二依法作出裁判。

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时价款的认定

法律分析: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以下情况确定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作出相反的约定,如作出违背法律的约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是任意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不同的约定,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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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以何为准 -合同订立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时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并不会影响到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所以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适用该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合同无效时,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为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例如是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则一方可以随时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合同内容对应和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如何办?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例如是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则一方可以随时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以及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后果

法律分析: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以下情况确定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作出相反的约定,如作出违背法律的约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是任意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不同的约定,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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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旧小区拆迁国家最新政策,合同内容对应和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如何办?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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