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每个朋友在拆迁中都会听到这个字眼:强拆。其实遇到强拆,不要怕,也不要做无畏的牺牲,有些拆迁方非常粗暴,我们应当学会保存证据,用法律来寻求保护。就算被违法强拆,也不要怕,立刻起诉对方才是最好的方法。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例简介
徐某拥有合法房屋位于江西省某村。2021 年因市修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徐某认为街道办实施的拆迁项目未依法取得相关征地的批准手续,也未将征收项目的有关补偿方案、公告等材料予以公告并对外发布,未保障包括徐某在内的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异议权。2022 年 6 月 21 日,街道办将徐某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徐某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了合法维权,徐某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卜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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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凡律师从拆迁方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出发,一方面确定实施强拆的机关为街道办,另一方面证明原告的房屋由被告强拆的行为属实,并且造成了房屋被拆的后果发生。准确判断了法院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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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违法强拆,即为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系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7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达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被征收人已将被征收房屋交付行政机关拆除,才获得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拆除被征收房屋前,还需进行入户检查,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并将物品妥善保管直至交付被征收人,以保证不会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否则,征收机关不能以《补偿协议》的履行认定强拆行为的合法性,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被告应当通过催告程序要求原告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交房义务,若原告仍不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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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
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
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
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
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
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
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
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
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
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
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
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针对念-斌向国家申请逾千万元精神赔偿金,12月30日,福建高院发文称,决定维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国家赔偿决定,向其本人邮寄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网站悬挂的这一决定显示,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院称,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福州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差额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作出(2014)榕法赔字第3-1号《通知书》,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
念-斌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福建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了公开质证。
经审理,福建高院认为,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由于念-斌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建高院于2015年12月30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念-斌向国家申请赔偿1500余万元
2014年8月22日,历经8年庭审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由福建省高院终审宣判无罪。
同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金只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驳回念-斌提出的其它赔偿请求。
念-斌对该赔偿决定不服,于3月18日委托律师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再次提出15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要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同日,念-斌亲属对外表示,对于福州中院作出的113万余元赔偿,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赔偿我们不能接受,念-斌因错判错关造成的身体的残疾却拒不赔付,113万赔偿是对念-斌二次伤害。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还需要积极向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还需要积极向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
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
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
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
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
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
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
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
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
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
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
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1、淮安征地补偿标准2020
2、江苏省淮安市征地补偿
3、淮安市土地征收补偿文件
4、淮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5、淮安征地补偿标准出台
6、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十年不变
7、淮安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8、淮安市农村土地征收价格
9、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10、淮安市土地征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2019淮安拆迁,「江西胜诉案例」法院判强拆违法!京康卜凡律师打赢地方政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2019淮安拆迁,法院判决违建,政府2年内没有执行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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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