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条例,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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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条例,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中国吉林省白城市负责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政府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检查市场运行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城市场监管局”)是吉林省白城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合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白城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等。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提供某个企业的注册信息?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政府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市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企业注册信息等相关服务。如果需要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可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申请和查询。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其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对市场上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职责权限,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长春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

法律解析: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城市场监管局”)是吉林省白城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政策。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监督检查市场运行情况。

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合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白城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等。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职责权限,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吉林市动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吉林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市老房子能否动迁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棚户区拆迁价格

●农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吉林省征地补偿28号文件

三、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主观: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四、白城市洮北区商务局

法律客观: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

(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

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否则不予补偿。

(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八)果树补偿标准为:

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

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

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

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

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

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

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五、白城市政府官方网站

法律客观: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

(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

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否则不予补偿。

(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八)果树补偿标准为:

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

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

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

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

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

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

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六、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

法律解析:

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城市场监管局”)是吉林省白城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政策。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监督检查市场运行情况。

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合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白城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等。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职责权限,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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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吉林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2、2020年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

3、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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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市老房子能否动迁,白城市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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