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北京拆迁附加物补偿,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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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棚户区北京拆迁附加物补偿,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此外,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这一政策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以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涵盖了多个税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旨在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拆迁价格

●通州更新领域棚户区改造

●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东铁营棚户区改造8地块7

三、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设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或国有工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建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7、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法律依据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五、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设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或国有工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建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7、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法律依据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六、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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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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