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拆迁补偿标准,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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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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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六枝特区拆迁补偿标准,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尝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且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法律主观: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新菜地开发基金。

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执行。

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

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见附表5)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4)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三、2020年六盘水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解析: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尝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且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四、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律师解答: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尝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且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五、六枝特区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律师解答: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尝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且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六枝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新菜地开发基金。

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执行。

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

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见附表5)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4)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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