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 保护性拆除的适用范围,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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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 保护性拆除的适用范围,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一、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提起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6日,岳某与北京某以及某村委会签订《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北京市某村南侧的原农机站企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水电设施。岳某在接收资产后进行了部分改造和新建。2024年5月13日,镇某府发现岳某的建筑涉嫌违法建设,随即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岳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镇某府在2024年6月11日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组织强制拆除。岳某认为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岳某认为:其通过签署《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且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不应简单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岳某已对镇某府先前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诉讼,镇某府在诉讼期内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严重违法。

镇某府认为:镇某府具有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法定职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镇某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岳某未能提供涉案建筑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法》未规定限拆决定和强拆决定的期限,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违反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镇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涉案建筑的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即便部分建筑建设于1994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也需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岳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因此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同时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涉案建筑不符合责令限期改正适用的情形。

镇政府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需等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镇某府在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内便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温馨提示

在进行建筑改造或新建时,应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以避免因违法建设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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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法院强拆程序概览

1、法院准予强拆裁定是不违法的。

只有人们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后,政府部门才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因此,被征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2、当然,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不准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合法强拆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三、法院准予强拆裁定违法吗

一、可否确认强拆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可以确认无效,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四、可否确认强拆行为无效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G先生所经营的企业,始建于1976年并于1977年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营业许可。

1993年6月,G先生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企业。

自建厂至今,G先生始终按照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使用该宗土地,长期合法经营从未逾矩。

然而,2019年4月1日,G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区范围内三幢厂房因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G先生自行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决定,G先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进行处理。

黄艳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以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区政府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黄艳律师团队也向镇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沟通限拆决定事宜,建议其暂停执法程序,以避免错误强拆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

然而,G先生尚未等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结果,三幢厂房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黄艳律师团队亦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2019年7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年9月19日,顺义区人民政府针对强制拆除纠纷作出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G先生三幢厂房的行为违法。

有了前述复议决定的基础,G先生向李桥镇政府及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2019年12月初,李桥镇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仍然以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同意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G先生企业造成的数百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为:

①虽然李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故原告方要求李桥镇政府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搬运而雇佣工人和机械设备的损失等,此亦并非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故本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建筑材料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残值损失三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在15日上诉期限内,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助G先生提起了上诉。

而李桥镇人民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2021年2月,三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改判】

拿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G先生很是不解,甚至感到不公正,明明限拆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强拆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为何法院仅判决赔偿拆除后的建筑残值三万元?为了维护G先生的权益,黄艳律师团队从新证据、参考判例的角度深入补充研判,最终确定了再审思路——主打被拆除建筑的合法性问题:

被拆除的三栋建筑物中,有两栋建筑物于1984年建成,后来仅是进行了换顶、扩建,换顶、扩建过程中原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

另一栋2006年新建建筑物是为了响应当时北京市扩大生产要求而建设,手续不全和当时的政策背景存在直接关系。

按照北京市和顺义区的相关政策,这类手续不全房屋,并不属于必须拆除情形,而是先列入台账、通过规划拆迁过程稳步消除,而在规划拆迁当中是可以进行合法性认定并给予补偿的。

再者,认定违章建筑是政府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而法院只是行使司法职能,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与此同时,参考最高法的同类案件判例,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

因此,原审判决将被拆除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建筑残值酌定赔偿标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涉案相关事实,并围绕再审新证据询问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意见。

2022年3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强拆行为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经被顺义区人民政府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已经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建筑结构及建设主体等案件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且强拆行为亦已被确认违法。

李桥镇政府于本案中认为涉案建设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赔偿,但其主张的依据均系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前所取得的材料,但根据前述限拆的复议决定,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李桥镇政府在本案原审中亦未提交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另行开展相关工作以能够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不存在可予整改情况的证据。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G先生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

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考量的情况中,作出G先生厂房要求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胜诉案例」限拆决定被撤销后,政府能否仍以违建为由拒绝赔偿?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G先生所经营的企业,始建于1976年并于1977年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营业许可。

1993年6月,G先生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企业。

自建厂至今,G先生始终按照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使用该宗土地,长期合法经营从未逾矩。

然而,2019年4月1日,G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区范围内三幢厂房因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G先生自行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决定,G先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进行处理。

黄艳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以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区政府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黄艳律师团队也向镇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沟通限拆决定事宜,建议其暂停执法程序,以避免错误强拆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

然而,G先生尚未等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结果,三幢厂房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黄艳律师团队亦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2019年7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年9月19日,顺义区人民政府针对强制拆除纠纷作出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G先生三幢厂房的行为违法。

有了前述复议决定的基础,G先生向李桥镇政府及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2019年12月初,李桥镇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仍然以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同意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G先生企业造成的数百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为:

①虽然李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故原告方要求李桥镇政府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搬运而雇佣工人和机械设备的损失等,此亦并非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故本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建筑材料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残值损失三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在15日上诉期限内,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助G先生提起了上诉。

而李桥镇人民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2021年2月,三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改判】

拿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G先生很是不解,甚至感到不公正,明明限拆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强拆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为何法院仅判决赔偿拆除后的建筑残值三万元?为了维护G先生的权益,黄艳律师团队从新证据、参考判例的角度深入补充研判,最终确定了再审思路——主打被拆除建筑的合法性问题:

被拆除的三栋建筑物中,有两栋建筑物于1984年建成,后来仅是进行了换顶、扩建,换顶、扩建过程中原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

另一栋2006年新建建筑物是为了响应当时北京市扩大生产要求而建设,手续不全和当时的政策背景存在直接关系。

按照北京市和顺义区的相关政策,这类手续不全房屋,并不属于必须拆除情形,而是先列入台账、通过规划拆迁过程稳步消除,而在规划拆迁当中是可以进行合法性认定并给予补偿的。

再者,认定违章建筑是政府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而法院只是行使司法职能,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与此同时,参考最高法的同类案件判例,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

因此,原审判决将被拆除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建筑残值酌定赔偿标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涉案相关事实,并围绕再审新证据询问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意见。

2022年3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强拆行为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经被顺义区人民政府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已经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建筑结构及建设主体等案件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且强拆行为亦已被确认违法。

李桥镇政府于本案中认为涉案建设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赔偿,但其主张的依据均系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前所取得的材料,但根据前述限拆的复议决定,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李桥镇政府在本案原审中亦未提交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另行开展相关工作以能够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不存在可予整改情况的证据。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G先生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

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考量的情况中,作出G先生厂房要求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征拆维权」未经法定程序强拆?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1、法院准予强拆裁定是不违法的。

只有人们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后,政府部门才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因此,被征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2、当然,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不准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合法强拆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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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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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5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05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05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05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0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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