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在承包期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已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不能再请求土地确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果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可以产权证明。对非农业人口的产权保护。它旨在解决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非农业人口在土地房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共资源平等。该办法明确了非农业人口的产权和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了确权登记、公示和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并为非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提出了一套明确的解决途径。这项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非农业人口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户口确权的好处:
1、可以将宅基地进行流转,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农户进行宅基地确权工作,并领取证书的这一项行为,也就说明了持证人对宅基地拥有一系列国家所规定的权利。若是经过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以及满足流转的要求,农户可以将旗下的宅基地进行流转,并且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租金,给自己增收;
2、可以获得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农村是在不断发展的,部分农村地区因为国家或政府的规划,可能会有部分农户的土地和宅基地要被征收拆迁。若是征收拆迁区域的农户是持有土地确权的证件的,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金的,补偿力度还会比较大;
3、可以将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当农户宅基地确权工作完成,并领到了国家颁发的证书,若是手中资金不足,又急需用钱时,是可以将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的,这样也能救救急;
4、缓解和处理纠纷农村土地分界不明,很容易造成纠纷的出现,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后,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确权完成后也能减少纠纷出现。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法律分析:
可以。
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有前提条件,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是指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也就是说,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
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
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
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宅基地转让所需条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方有超过一套的宅基地,好多家庭都有几处宅基地;
3、受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没有宅基地;
4、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综上所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经过本村村集体出具证明,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是可以依法确权登记的,但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该处宅基地使用人非本村村集体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本村盖了房不能确权,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本村盖了房不能确权,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可以。
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有前提条件,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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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非农业户,非本村户口能确权吗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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