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法,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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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因拆迁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法,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方案通常包括两种补偿方式:按年补偿和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宅基地的详细面积、房屋评价报告、国家补贴规范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

以下是两种补偿方式的详细解释:

按年补偿: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按照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额度大部分地区都在8000至1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会随着经济水平上下浮动。这种补偿方式通常会有一定的年限,一般为30年。

一次性补偿: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予农民一次性的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宅基地面积乘以补偿基数,再加上政策性补贴。这种补偿方式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宅基地的详细面积、房屋评价报告、国家补贴规范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宅基地面积和房屋评价等因素都可能不同。因此,在自愿退出宅基地之前,建议农民详细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为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也意味着,在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过程中,农民应当得到足够的补偿以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宅基地的补偿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有:

1、按年补偿,按年补偿宅基地指的是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按照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额度随着经济水平上下浮动,补偿年限为30年。

2、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一次性补偿,指的是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费。

可纳入退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

1.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

3.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综上所述:

审批通过后,签订《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将按协议约定分期领取房屋、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退还国家的政策如下: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想建房子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

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退还国家的政策

法律主观:

根据目前有些地区试验,宅基地有偿退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期式,每月领取;

而另一种是一次性补贴,如果家里有500平米的宅基地,最高可获30万的补贴(具体地区补贴金不同)。

,对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与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应政策优惠;

对其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测房屋和院坝占地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2万元/亩补偿。

宅基地其他附属用地指未发林权证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院林地,按12万元/亩,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8:

2比例分配。

,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

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38万元补助。

,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

,对按期完成宅基地退出项目且一次性通过省级验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按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的补助经费。

,(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补偿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

农民可以选择退出宅基地三十年,村集体按年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农民和村集体协商确定,基本上在6000—10000元左右一年。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永久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偿,这笔补偿款最低也在10万以上了。

所以说,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至少能获得10万左右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退出宅基地如何补偿

法律主观:

根据目前有些地区试验,宅基地有偿退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期式,每月领取;

而另一种是一次性补贴,如果家里有500平米的宅基地,最高可获30万的补贴(具体地区补贴金不同)。

,对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与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应政策优惠;

对其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测房屋和院坝占地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2万元/亩补偿。

宅基地其他附属用地指未发林权证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院林地,按12万元/亩,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8:

2比例分配。

,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

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38万元补助。

,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

,对按期完成宅基地退出项目且一次性通过省级验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按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的补助经费。

,(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补偿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

农民可以选择退出宅基地三十年,村集体按年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农民和村集体协商确定,基本上在6000—10000元左右一年。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永久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偿,这笔补偿款最低也在10万以上了。

所以说,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至少能获得10万左右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有:

1、按年补偿,按年补偿宅基地指的是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按照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额度随着经济水平上下浮动,补偿年限为30年。

2、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一次性补偿,指的是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费。

可纳入退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

1.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

3.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综上所述:

审批通过后,签订《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将按协议约定分期领取房屋、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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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因拆迁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法,退出宅基地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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