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拆迁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北京市大兴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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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拆迁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北京市大兴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大兴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关于 北京 市大兴区 宅基地 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4、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续: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法律依据】: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 。

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

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 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 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 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三、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

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一、别人占用了我家的宅基地,以后还能要的回来吗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

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二、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怎么处理方式

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处理方式: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

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

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21年9月1日生效)

四、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否则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取得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月市政府39号令,1998年1月市政府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市政府39号令)的规定,不得突破。

六、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市政府3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子女年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

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宅基地有关申请材料之后,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按村或分片批量报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复核。

十、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复核,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村委会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签署意见。

予以批准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会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同意的宅基地使用主体、位置、面积及批准文号在本村张榜公布。

十三、实行宅基地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宅基地审批结果报市局耕保处备案。

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十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月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公示,也可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月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十五、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对目前政策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区(县)分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工作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区(县)分局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3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39号令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村民上楼的农民住宅项目,按本市有关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十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否则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取得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月市政府39号令,1998年1月市政府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市政府39号令)的规定,不得突破。

六、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市政府3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子女年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

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宅基地有关申请材料之后,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按村或分片批量报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复核。

十、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复核,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村委会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签署意见。

予以批准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会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同意的宅基地使用主体、位置、面积及批准文号在本村张榜公布。

十三、实行宅基地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宅基地审批结果报市局耕保处备案。

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十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月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公示,也可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月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十五、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对目前政策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区(县)分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工作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区(县)分局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3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39号令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村民上楼的农民住宅项目,按本市有关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十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北京市宅基地面积标准

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4、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续: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法律依据】: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 。

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

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 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 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 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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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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