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宅基地侵权纠纷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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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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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宅基地侵权纠纷适用法律

一、宅基地侵权纠纷适用法律

宅基地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他应当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宅基地侵权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威胁,他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排除妨碍。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的具体规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为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在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时,应当考虑到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转让宅基地,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

综上所述,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明确侵权责任,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如福利性、无期限性等,在处理纠纷时给予充分考虑。

二、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怎么办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三、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一、宅基地和自建房有什么区别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自建房归拥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二、小县城的宅基地可以买吗

宅基地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不过只能是本集体的人进行买卖,其他的人是不行的,而且自己的户口转移后,就不能进行继承了,也不能购买。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宅基地如何收回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如下三点: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想建房子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

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农村宅基地纠纷法律

法律分析:

1.进行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

3.通过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1.进行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

3.通过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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