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补偿太低怎样找政府说才有说服力,打官司的第一步千万不能搞错了,打官司就是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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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政府拆迁补偿太低怎样找政府说才有说服力,打官司的第一步千万不能搞错了,打官司就是布局

一、打官司的第一步千万不能搞错了,打官司就是布局

打官司的第一步千万不能搞错了,打官司就是布局

二、打官司麻烦吗

关于诉状

误区一:

越长越好

真相:

简明扼要为上每次收到长达二三十页的诉状,法官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

尤其是有些当事人,洋洋洒洒写了数十页,翻来覆去地陈述案情的细枝末节,却唯独没有写清自己的诉讼请求,结果法官看了半天内心只剩一句对白:

你说啥呢?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诉状更像是考试中的简答题而非作文题,要“踩点得分”而不要过多地叙事抒情,一份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简洁有力的诉状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张。

实用法律知识注:

有经验的律师写的诉状通常都是很简单的,甚至对具体的证据和理由不会做过多阐述,能一页纸解决的,尽量不用两页纸。

避免自己的办案思路和方案被对方过早了解透彻。

那些更细致的内容通常会在当庭或庭后以书面代理意见的方式表达。

误区二:

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真相:

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硬道理曾收到过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也收到过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其实,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

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实用法律知识注:

案件胜诉与否,关键是法律上的事实和证据,很多没经验的当事人所写咨询有很多没用的内容,有时可能会干扰法官对案情的理由,适得其反。

关于庭审

误区三:

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真相:

说重点效果更佳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坚持要一字不漏地念完其诉状内容,还有的当事人无论法官问什么,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

其实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大家的时间,并无任何益处,甚至可能让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

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

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则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四:

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真相:

庭审不是辩论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

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

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五:

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真相:

一次性、有针对性地提交证据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

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

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而且,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法官提示打官司的五个误区

误解一: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键是要有关系”这种误解非常具有典型性,很多当事人经常询问律师在法院有无关系,以期望通过关系达到自己的目的。

不可否认,在眼下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灰色现象,但这决不是主流,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案件都需要进行所谓的公关才能获胜的,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法院在内部监督方面近年来确实做了许多工作,例如五个禁止等,法官面对案件基本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你掌握的证据非常充分,基本上不用担心。

在程序上有保障,如果说一审法院审理不公正,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审理还不公平,还有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当事人需要理性面对所谓公关关系这个心结,不要一味的迷信所谓关系,到头来很有可能是花了冤枉钱却没办成事。

误解二、坚持不调解,就是要按法律规定判这种误解突出表现在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调解纠纷中,部分受害人在因事故发生申请索赔时往往坚持要按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赔偿,例如工伤赔偿中一方为一个作坊式的工厂,受害人提出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工厂根本没有这个支付能力,如果受害人受到律师蛊惑,一味坚持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继而又上诉,结果往往是要面对残酷的现实:

对方无钱执行不能。

建议这类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务实,牢记灵活调解的原则,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拿到手的钱才是最真实的,而迷信或执迷按法律规定的天价赔偿是水中月画中饼。

误解三:

“窦娥喊冤”式起诉状,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当事人有一种误解就是把自己要起诉的事情尽量写的非常详细,动辄几百字,多则上千字,一篇起诉状从怎么认识对方到自己如何诚实守信再到对方如何无情无义,写的是洋洋洒洒,仿佛窦娥喊冤一般冗长不已。

这种诉状往往存在一个很大风险,即当事人在起草诉状中的自述部分一旦不留意即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在开庭中构成了自认,从而帮助对方当事人达到了目的。

专业律师起草一份诉状讲究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即可,非常注意诉状中暴露过多信息被对方利用。

误解四:

迷信关系户,执迷拍胸脯包胜诉律师当事人对关系的迷信在前文中已予陈述,部分当事人迷信关系户到了听风就是雨,拿个鸡毛当令牌的地步,记得某一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某日神秘告诉笔者自己结识了某部队参谋长弟弟,可通过此层关系疏通法院,只要5万元好处费就可以放人。

我当时就对此表示了怀疑并一再建议当事人慎重。

可惜当事人救子心切之下最终还是被骗去了5万元。

又如某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找到某律师后反复问询能否包胜诉,并说如果包胜诉就签约,某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拍胸脯说这个案子不赢天理难容,包胜诉!放心吧!豪言一出,当事人大喜,随即交钱。

结果是败诉告终。

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冷静的判断律师是否诚信可靠,诉讼时一个动态过程,充满很多变化,不可能有包胜诉的律师。

法院强拆四大条件

法院强制拆迁时需要的条件有: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打官司如何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采矿证很难办吗

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三、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

500~1:

5000);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八、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十、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十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十二、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十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美国留学签证申请有何误区

误区一:美国名校众多,而且许多学校都提供奖学金,因此有的学生认为名校的录取和高额奖学金是顺利获得美国签证的保障。

点评:学校的排名可能会让签证官有个直观的印象,但是绝对不是决定是否发放签证的关键因素。

至于奖学金,更不是签证的必要条件。

即使没有奖学金支持, 只要能提供充足的留学资金和合理收入来源,获得美国签证一般是没问题的。

曾有一位获得哈佛大学全奖的学生被拒签。

究其原因,是学生过分迷信名校和奖学金, 而在签证准备方面的工作太草率了。

误区二:每年越是接近开学日期,美国使馆的签证预约就会相对困难,这给学生造成了有配额限制的错觉。

甚至有学生为了保证一次通过,会跟学校商量延期,推迟半年申请签证。

点评:领事馆官员颁发签证主要基于申请人是否符合签证标准,而不设任何数量限制。

后期签证比较难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一签被拒的申请者都集中在那个时候 二签,或者有些为了赶上开学时间申请了美国签证加急预约。

所以留学专家提醒学生,如果比较早地确定了学校,一定要提早准备,一来时间充裕,不扎堆,签证后 有足够时间准备善后工作;二来万一被拒签,能为再次签证留有余地。

误区三:据悉,有不少学生是在第一次准备不够充分,被使馆拒签后来寻求帮助的,他们大多数已经处在心灰意冷的状态。

曾经有个学生被拒签7次后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第8次顺利获签。

点评:拒签并不可怕,只要静下心来分析拒签的理由,对症下药,补充相关材料或应答内容,就能获得美国签证。

美国签证的回避原则会确保第二次签证会被另外一个官员审理申请,而他更关心的是你这次申请的变化。

误区四:有的家长套用其他国家的签证要求,认为美国留学对资金的存期是非常重视的。

点评:美国签证对于学生保证金的存期没有明确的要求。

资金存期长固然方便签证官相信资金的来源合法,但是只要解释得通,说服力一样很强。

尤其是目前大 量金融理财产品势头强劲,很少有家长会把大额资金长期存在银行,有的家长在孩子签证前一个月或者更短时间才备好存款,签证官同样给了孩子美国的签证。

但留 学专家提醒家长,即使美国签证对资金要求较宽松,有条件的话也最好能在专业机构的长期指导下准备资金。

误区五:由于美国采取面签的形式,自然会给人一种主观因素比较大的感觉,从而导致申请人把成败归结于运气。

点评:客观地讲,这方面是不可避免的。

即使其他国家审核材料的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客观。

所有的签证官都十分专业、敏感并对签证政策有深入透 彻的了解。

反而这种灵活的面签形式可以给学生一个申辩的机会,通过提供专业的材料和对答准备,在现场可以做到扬长避短。

司法冻结银行卡很严重吗

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

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

《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

四、打官司如何少走弯路避免四大误区很重要

关于诉状

误区一:

越长越好

起诉状是提起诉讼必备的材料之一。

在书写起诉状时,很多人洋洋洒洒,奋笔写下数十页,希望面面俱到,恐有遗漏,堪比一篇小论文。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要超过两页纸,尽量言简意赅。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打个比方,诉状更像是考试中的简答题,要“踩点得分”。

而不是论述题,需要要过多地叙述、议论。

一份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简洁有力的诉状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张。

误区二:

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法律面前,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真理。

有些法官就曾收到过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也收到过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

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关于庭审

误区一:

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

有些人一出法庭就开始懊悔,觉得庭审中对方气焰嚣张,然而自己却“该动口时没动口”。

其实这种心情大可不必。

开庭主要是说服法官,用事实证据、法律观点去争取法官支持自己。

气势上的软弱强硬对案件的判决影响不大。

法官会认真倾听、提问、辅助语言、空间使用,最终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决。

误区二:

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无论法官问什么,有的当事人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

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时间,无益于最终判决,甚至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都会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之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

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三:

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打官司不是打辩论赛。

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

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

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误区四:

近亲属不可以作证

很多人以为近亲属不可以作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这就是说,证人的唯一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规定: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由此可知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

误区五:

为了胜诉提供虚假的证据

有些人为了胜诉,不惜提供虚假证据。

有的人伪造笔迹,殊不知,随着科技进步,对于笔迹的形成时间、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等等都能鉴定出来。

一旦提供虚假证据,原本胜诉有望的案件反而处于被动地位。

长*君建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提供间接证据。

为了胜诉而提供虚假的证据的,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六:

一定要和法官“搞关系”

想打赢官司一定要和法官“搞好关系”?似乎只要贿赂法官,就能夺取胜利。

虽然司法腐败偶有出现,但事实上大多数法官遵守职业操守。

有时候,输了官司不一定是法官徇私枉法。

司法改革落实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即法官对办理的案子要终身负责。

作为当事人来讲,打官司还得扎扎实实准备,切忌不要走捷径,非法行不但于自己无益,还会害了法官。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一:

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

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

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

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

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误区二:

法官会主动帮你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总结出三点: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来证实;二是收集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有困难时才可以申请法官调取,三是法官觉得确有必要的情况才同意收集。

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法官会主动帮当事人调查取证。

关于判决执行

误区一:

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

行百米者半九十,拿到理想的判决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理想的判决执行到位革命才成功。

所谓的打赢官司输了钱就是没执行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二年,拿到判决后还应及时申请执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暖床上沉睡的懒惰者。

误区二:

对方名下没钱就执行不了

法院的执行手段很丰富,例如:

拘留,限制坐飞机、高铁,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记入失信“黑名单”等等。

法院的执行手段往往会迫使对方拿出隐藏或转移的财产或者由其亲属朋友拿出钱来“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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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官司的十二大误区

关于诉状

误区一:

越长越好

起诉状是提起诉讼必备的材料之一。

在书写起诉状时,很多人洋洋洒洒,奋笔写下数十页,希望面面俱到,恐有遗漏,堪比一篇小论文。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要超过两页纸,尽量言简意赅。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打个比方,诉状更像是考试中的简答题,要“踩点得分”。

而不是论述题,需要要过多地叙述、议论。

一份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简洁有力的诉状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张。

误区二:

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法律面前,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真理。

有些法官就曾收到过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也收到过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

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关于庭审

误区一:

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

有些人一出法庭就开始懊悔,觉得庭审中对方气焰嚣张,然而自己却“该动口时没动口”。

其实这种心情大可不必。

开庭主要是说服法官,用事实证据、法律观点去争取法官支持自己。

气势上的软弱强硬对案件的判决影响不大。

法官会认真倾听、提问、辅助语言、空间使用,最终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决。

误区二:

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无论法官问什么,有的当事人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

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时间,无益于最终判决,甚至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都会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之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

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三:

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打官司不是打辩论赛。

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

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

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误区四:

近亲属不可以作证

很多人以为近亲属不可以作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这就是说,证人的唯一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规定: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由此可知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

误区五:

为了胜诉提供虚假的证据

有些人为了胜诉,不惜提供虚假证据。

有的人伪造笔迹,殊不知,随着科技进步,对于笔迹的形成时间、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等等都能鉴定出来。

一旦提供虚假证据,原本胜诉有望的案件反而处于被动地位。

长*君建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提供间接证据。

为了胜诉而提供虚假的证据的,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六:

一定要和法官“搞关系”

想打赢官司一定要和法官“搞好关系”?似乎只要贿赂法官,就能夺取胜利。

虽然司法腐败偶有出现,但事实上大多数法官遵守职业操守。

有时候,输了官司不一定是法官徇私枉法。

司法改革落实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即法官对办理的案子要终身负责。

作为当事人来讲,打官司还得扎扎实实准备,切忌不要走捷径,非法行不但于自己无益,还会害了法官。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一:

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

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

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

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

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误区二:

法官会主动帮你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总结出三点: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来证实;二是收集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有困难时才可以申请法官调取,三是法官觉得确有必要的情况才同意收集。

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法官会主动帮当事人调查取证。

关于判决执行

误区一:

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

行百米者半九十,拿到理想的判决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理想的判决执行到位革命才成功。

所谓的打赢官司输了钱就是没执行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二年,拿到判决后还应及时申请执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暖床上沉睡的懒惰者。

误区二:

对方名下没钱就执行不了

法院的执行手段很丰富,例如:

拘留,限制坐飞机、高铁,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记入失信“黑名单”等等。

法院的执行手段往往会迫使对方拿出隐藏或转移的财产或者由其亲属朋友拿出钱来“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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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官司可以一直打下去吗

关于诉状

误区一:

越长越好

真相:

简明扼要为上每次收到长达二三十页的诉状,法官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

尤其是有些当事人,洋洋洒洒写了数十页,翻来覆去地陈述案情的细枝末节,却唯独没有写清自己的诉讼请求,结果法官看了半天内心只剩一句对白:

你说啥呢?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诉状更像是考试中的简答题而非作文题,要“踩点得分”而不要过多地叙事抒情,一份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简洁有力的诉状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张。

实用法律知识注:

有经验的律师写的诉状通常都是很简单的,甚至对具体的证据和理由不会做过多阐述,能一页纸解决的,尽量不用两页纸。

避免自己的办案思路和方案被对方过早了解透彻。

那些更细致的内容通常会在当庭或庭后以书面代理意见的方式表达。

误区二:

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真相:

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硬道理曾收到过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也收到过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其实,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

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实用法律知识注:

案件胜诉与否,关键是法律上的事实和证据,很多没经验的当事人所写咨询有很多没用的内容,有时可能会干扰法官对案情的理由,适得其反。

关于庭审

误区三:

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真相:

说重点效果更佳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坚持要一字不漏地念完其诉状内容,还有的当事人无论法官问什么,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

其实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大家的时间,并无任何益处,甚至可能让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

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

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则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四:

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真相:

庭审不是辩论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

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

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五:

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真相:

一次性、有针对性地提交证据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

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

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而且,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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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补偿太低怎样找政府说才有说服力,打官司的十二大误区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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