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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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如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拆迁征收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

如选择产权调户的,则根据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相应价款的房屋。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三、北京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一、注意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①先裁后诉。

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

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③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其中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宅基地:

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宅基地的申请也明确了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是可以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认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

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其中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宅基地:

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宅基地的申请也明确了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是可以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认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如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拆迁征收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

如选择产权调户的,则根据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相应价款的房屋。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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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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