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律所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倾听,待人具有亲和力。力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人。
法律分析:1、加强区域协调
落实南通市域空间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协作、城镇发展、空间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促进产业转型
突出第一产业发展特色化、规模化;加快第二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三产服务业的层次,培育现代服务体系。
3、交通引导发展
充分利用铁路枢纽,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和综合客运枢纽;优化内外交通衔接,以枢纽引导产业发展和空间聚集。
4、低碳生态引领
以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前提,节约、高效使用土地、水、能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走低碳生态发展之路。
5、城市特色彰显
从城市风貌形态、文化内涵、历史底蕴、景观形象和功能特征中进行挖掘探索,通过研究、归纳、提升,充分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法律依据:《海安市曲塘镇总体规划(2013-2030)》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曲塘镇域行政范围,面积约 118.7 平方公里。
镇区范围:规划范围北至曲北路北规划界限、西至 S403,南至
G328,东至规划界限,总用地面积 17.92 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
地面积 13.15 平方公里。
法律分析:
海安市以“枢纽海安、物流天下”为总体发展目标,远景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主三片”的空间结构,成为“现代化沿海枢纽城市,特色化生态宜居城市”。
一主即老城区、科教新城以及站前综合区,三片则指的是北部物流基地,东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西部的,以汽车产业、装备制造等产业为主的产业园。
海安城市发展定位为长三角北翼交通枢纽城市,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在城北物流发展和城西工业发展的情况下城东区域或将为未来发展重点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法律分析:
规划区域为:
东至小焦港河,西至永安中路,南至永宁小区北侧征收红线,北至润洋花园南侧征收红线(具体以征收调查红线图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
加强区域协调。
落实南通市域空间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协作、城镇发展、空间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一)规划重点
1、加强区域协调
落实南通市域空间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协作、城镇发展、空间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促进产业转型
突出第一产业发展特色化、规模化;
加快第二产业的转型升级;
提升三产服务业的层次,培育现代服务体系。
法律分析:
加强区域协调。
落实南通市域空间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协作、城镇发展、空间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一)规划重点
1、加强区域协调
落实南通市域空间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协作、城镇发展、空间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促进产业转型
突出第一产业发展特色化、规模化;
加快第二产业的转型升级;
提升三产服务业的层次,培育现代服务体系。
法律分析:
海安市以“枢纽海安、物流天下”为总体发展目标,远景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主三片”的空间结构,成为“现代化沿海枢纽城市,特色化生态宜居城市”。
一主即老城区、科教新城以及站前综合区,三片则指的是北部物流基地,东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西部的,以汽车产业、装备制造等产业为主的产业园。
海安城市发展定位为长三角北翼交通枢纽城市,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在城北物流发展和城西工业发展的情况下城东区域或将为未来发展重点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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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安拆迁规划,海安城市规划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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