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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4-01-2-144-002某光公司诉某而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关键词民事
不当得利纠纷
管辖
重整程序
集中管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原告某光公司起诉称,其与被告某而佳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纠纷,遂起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某而佳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被告某而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2017年4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光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年12月29日裁定终止某光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期间,管理人审计认定被告某而佳公司对原告某光公司享有普通债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普通债权受偿比例进行调整,某而佳公司的债权受偿比例因此产生变化。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某光公司向某而佳公司错误支付了债权受偿款及货款,引发不当得利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鲁13民初512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某而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光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鲁民辖终1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重整程序终止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本案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终止某光公司重整程序,而原告某光公司主张的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于某光公司重整程序终止之后,持续至2019年2月,且不当得利纠纷系因某光公司重整计划调整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所致。本案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民事诉讼,破产集中管辖规定于本案无适用余地,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被告某而佳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而佳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
一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初512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17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辖终17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11日)(立案庭)
{"ctype":2,"value":"caef76094b36acaf1aa693606ed98d1000e99ce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aef76094b36acaf1aa693606ed98d1000e99ce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
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原告龙某某和被告罗某某,发生在中国上海,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不当得利纠纷。
被告罗某某在这起案件中由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的董飞律师代理。
原告龙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其所称的不当得利51,699元及相应利息,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已结束,被告应返还原告在恋爱期间向其转账的款项。
二、案件难点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确定“不当得利”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导致他人损失。
对于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是否构成“没有法律根据”的得利。
三、胜诉判决内容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龙某某需要证明其向被告的转账是缺乏法律原因的,但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转账是基于欠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错误。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做出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策略与法律分析面对这个难题,董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法律和深度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成功的代理策略。
律师首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均不予认可,然后分析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的法律原因。
律师通过强调原告与被告的款项往来,包括还款和生活费支付,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从而成功否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实,这起案件展现了律师在处理涉及复杂法律定义和难点的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面对不当得利的争议,董律师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事实陈述,成功地说服了法院,证明被告的得利并不是“不当”的,而是基于合法的情境和理由的。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不当得利”实质上要求原告证明转账款项欠缺合法的法律原因,且这种转账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律师详细分析了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生活情况以及款项的流转情况,认为这些款项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基于合理的生活需求和情侣关系的存在。
总的来说,董律师的成功策略是深入研究法律,准确理解客户情况,详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明确证明被告的得利并不是“不当”的。
这不仅体现了董律师的专业素质,也为我们处理类似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AIGC数字合规、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李某某认识了熊某某,熊某某说可以帮忙代刷支付宝信用分。
2017年9月份,李某某把支付宝账号、密码都给了熊某某,并欺骗李某某在他刷分期间不能登录支付宝,否则会导致刷分失败。
结果熊某某从2017年9月至12月三个多月期间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花呗额度消费、用信用额度从某某网商银行、某某分期公司租赁苹果手机、贷款供自己使用。
熊某某未及时支付苹果手机的租金未按时返还分期导致李某某一直被讨要欠款。
李某某以不当得利将熊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熊某某从2017年9月至12月陆陆续续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消费、借贷、租赁苹果手机供个人消费、使用,熊某某基于无权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消费的行为使自己获益,造成李某某财产损失,熊某某获得这些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某财产损失与熊某某获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熊某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李某某。
★案件处理:
李某某和熊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熊某某同意向李某某支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5万元,分期支付。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如此顺利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庭前准备了很多的证据材料,包括李某某和熊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向支付宝公司申请出具李某某和熊某某的转账记录,小贷公司的合同,以及最重要的我们申请法院调查熊某某使用的一个手机号码,证明本案的所有往来款都是通过熊某某的手机号码走账,在这些充分的证据面前熊某某承认了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的事实并和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李某某认识了熊某某,熊某某说可以帮忙代刷支付宝信用分。
2017年9月份,李某某把支付宝账号、密码都给了熊某某,并欺骗李某某在他刷分期间不能登录支付宝,否则会导致刷分失败。
结果熊某某从2017年9月至12月三个多月期间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花呗额度消费、用信用额度从某某网商银行、某某分期公司租赁苹果手机、贷款供自己使用。
熊某某未及时支付苹果手机的租金未按时返还分期导致李某某一直被讨要欠款。
李某某以不当得利将熊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熊某某从2017年9月至12月陆陆续续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消费、借贷、租赁苹果手机供个人消费、使用,熊某某基于无权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消费的行为使自己获益,造成李某某财产损失,熊某某获得这些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某财产损失与熊某某获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熊某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李某某。
★案件处理:
李某某和熊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熊某某同意向李某某支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5万元,分期支付。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如此顺利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庭前准备了很多的证据材料,包括李某某和熊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向支付宝公司申请出具李某某和熊某某的转账记录,小贷公司的合同,以及最重要的我们申请法院调查熊某某使用的一个手机号码,证明本案的所有往来款都是通过熊某某的手机号码走账,在这些充分的证据面前熊某某承认了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号的事实并和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
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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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不合理答辩词怎么写,李某某与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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