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征地拆迁管理费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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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征地拆迁管理费使用办法

一、征地拆迁管理费使用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费的使用办法主要涉及资金来源、工作经费标准、使用范围、拨付方式以及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解释:

一、资金来源

征地拆迁(集体土地)的工作经费被纳入征地拆迁成本,并由县财政进行预算管理。这确保了资金的透明度和合理使用。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具体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拆迁项目而定。例如,乡镇、村组在征地时,水田、旱地、林地分别有不同的工作经费标准;拆迁住宅和迁坟也有相应的标准。县国土资源局则按照每亩一定金额安排工作经费,包括用地报批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如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时的村组干部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这些开支必须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在项目确定后,相关部门会对征地拆迁实物量进行测算,核准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会先期拨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启动经费,后续再根据工作进度进行拨付。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有助于保障资金的合规使用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征地拆迁管理费的使用办法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合理的工作经费标准、规定使用范围、实行分期拨付制以及加强经费管理,可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三、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一般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征地拆迁准备阶段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实施阶段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善后事宜处理经费、征地拆迁工作后期工作经费、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按耕地类土地300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200元/亩的标准核定征收工作经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按耕地类土地300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200元/亩的标准核定征收工作经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拆迁服务费

法律分析: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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