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签错人,拆迁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可以撤销吗

咨询
赵晓光律师

赵晓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补偿协议签错人,拆迁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可以撤销吗

一、拆迁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可以撤销吗

拆迁协议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一般有权撤销。但具体能否撤销,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效力与签字人身份: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包括拆迁协议)应当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字方为有效。产权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拆迁具有决定权。

如果拆迁协议不是由产权人本人签字,而是由其他无权代理的人签署,那么该协议可能因缺乏合法授权而无效,产权人有权撤销。

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产权人想要撤销非本人签字的拆迁协议,首先需要证明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例如通过证明签字行为系伪造、误签等。

产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来行使撤销权。

法律后果:

如果拆迁协议被成功撤销,那么该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对于因撤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产权人有权向导致损失的责任方(如无权代理人或拆迁方)追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协议如果不是产权人本人签字,产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权撤销该协议的。但具体撤销的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和操作。

二、被拆迁方对房子拆迁不同意签字会怎样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签字是不能撤销的。

因为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签字,则拆迁合同就开始生效,被拆迁人就应该履行合同内容。

若是发生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发生欺诈等情形的话,就可以撤销。

一、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买卖条件

房屋买卖时,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单位买房者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撤销合同后是否有强制性要求反诉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

2、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是指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

5、显失公平,是指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后就成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在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拆迁协议签了可以推翻吗

拆迁早签字好还是晚签字好

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案例

三、房屋拆迁签字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

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

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拆迁办不按安置协议给办证而是办成了原来作废撤销了的产权证的人的名字怎么办

律师解答:

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

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拆迁办不按安置协议给办证而是办成了原来作废撤销了的产权证的人的名字有什么办法

律师解答:

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

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不同意拆迁被提起撤销产权证的诉讼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签字是不能撤销的。

因为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签字,则拆迁合同就开始生效,被拆迁人就应该履行合同内容。

若是发生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发生欺诈等情形的话,就可以撤销。

一、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买卖条件

房屋买卖时,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单位买房者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撤销合同后是否有强制性要求反诉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

2、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是指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

5、显失公平,是指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后就成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在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补偿协议签错人了有效吗

2、政府把拆迁协议签错了怎么办

3、拆迁协议算错了要还吗

4、拆迁协议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5、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6、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能反悔吗

7、拆迁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

8、拆迁协议不合理,但被拆迁方签字了该怎么办?

9、拆迁协议签了能改吗

10、拆迁补偿协议能改名字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签错人,拆迁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可以撤销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早签字好还是晚签字好,拆迁办不按安置协议给办证而是办成了原来作废撤销了的产权证的人的名字有什么办法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补偿协议签错人,拆迁不是产权人签字,产权人可以撤销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吴彤彤律师:拆迁户产权人,拆迁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区别

25年09月08日
房屋拆迁原产权人去世,动迁房的产权人已过世

25年09月08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归集体村民所有

25年09月08日
征收房屋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房屋征收后所有权归谁

25年09月08日
福州仓山拆迁房买卖,被征收 征用土地 房屋的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指

25年09月08日
拆迁房后的产权人,拆迁后房子属于安置户还是原户主

25年09月08日
使用权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有权人怎么办,使用权房子拆迁

25年09月08日
房屋征收产权人写谁,征收房屋所有权

25年09月08日
什么是拆迁后企业自管房,直管房和自管房是什么意思,自管房拆迁时不安置使用权人

25年09月08日
仓山拆迁补偿款,被征收 征用土地 房屋的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指

25年09月08日
四川拆迁补偿人均多少平方,四川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25年09月08日
离婚孩子的征地拆迁补偿怎么处理,离婚 孩子的征地款

25年09月08日
养猪场关停拆迁补偿,关停养猪场政府补偿依据

25年09月08日
商铺拆迁补偿合法吗,商铺拆迁划算吗

25年09月08日
汉中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找谁要补,拆迁办补偿最怕哪个部门投诉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过低合理吗,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

25年09月08日
未签拆迁补偿协议政府给打款了怎么办,征收方有强行打款的行为,被征收人想要维权可以怎么做?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找谁咨询,政府拖欠拆迁补偿款打哪个电话投诉

25年09月08日
1000平米拆迁补偿,小产权房子拆迁赔偿标准

25年09月08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08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08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08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08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08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08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08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0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