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局拆迁赔偿补偿,浙江高院判例: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应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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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局拆迁赔偿补偿,浙江高院判例: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应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问题

一、浙江高院判例: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应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问题

关于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应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问题。《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区国土分局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征集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本案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公告》,征集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单位。在公告报名期限内,仅有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且符合资质要求。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评估机构确定公告》,确定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涉案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并无不当。《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评估结果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十日内向区国土分局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负责集体土地房屋评估的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本案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于2018年5月4日发布《入户测绘、评估公告》。测绘、评估机构经入户测绘、查勘后,于2018年10月16日将测绘结果、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同日,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将可补偿安置面积初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上诉人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或书面申请复核、鉴定。据此,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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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公司不出评估报告违法吗

法律分析:

评估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咨询评估报告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资质,做出的程序、和内容以及依据是否合法。

如果这些任何环节违法,评估报告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评估报告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证据,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

如果咨询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做证据,也就是无效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

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四、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多长时间发送给当事人

法律分析:

评估报告应由谁送达 评估报告应该由相应的评估机构送给评估人。

当然了也是可以由评估人委托进行代为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五、评估报告必须送达当事人吗

法律分析:

评估报告应由谁送达 评估报告应该由相应的评估机构送给评估人。

当然了也是可以由评估人委托进行代为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六、怎么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评估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咨询评估报告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资质,做出的程序、和内容以及依据是否合法。

如果这些任何环节违法,评估报告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评估报告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证据,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

如果咨询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做证据,也就是无效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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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波市国土局拆迁赔偿补偿,评估报告必须送达当事人吗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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