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凌晨正是辛苦了一天的人们进入到深度睡眠的时候,谁也不会想到在这个时间段自家的房屋竟然被陌生人拆毁。
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2日凌晨1时45分,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电话中的人称自家的房屋正在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请求公安机关出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什么导致了在凌晨时分自己家的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拆毁的呢?
接警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后看到了报案人马某,此时马某的房屋已经被损坏,随后民警当即口头告知马某及其妻子王某该房屋被拆毁行为,属于某市XX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行为。可以推定拆除原告王某房屋的行为是某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
在此案的一审中,法院认为该市政府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本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市政府强拆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市政府不服,遂提起上诉。
在明律师也接到了当事人王某的请求,代理了王某的案件,助其维权。
二审中该市政府上诉称:事发当日,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未作调查了解、未收集证据,仅凭个人主观认识和推断,就表态称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该说法不具有客观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另外王某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上诉,在明律师指出:焦点问题是,该市政府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在后续征收过程中,该市政府与王某并未就补偿达成协议,强制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
另外在审理过程中,该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
综上,可以认定王某的房屋强制拆除主体是该市政府。该市政府在与王某未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在没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王某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该市政府强拆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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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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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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