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案
案号:(2020)苏0791行初70号
审理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律师 张友伶律师
2017年,东海县人民政府作出《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原告的所有房屋都在征收范围之内。因为被告违反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减少原告及家人的房屋补偿面积,没有及时进行房屋确权工作,王**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一直没有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直到2019年4月17日凌晨,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造成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重大损失,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被告称:涉案房屋并非是由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强制拆除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鉴于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并没有实施强拆前行为,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查明,原告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所以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另外,涉案建筑不能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由于历史原因,原告建设的房屋并未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而且原、被告双方就涉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金额、面积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被征收的房屋,是违反了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的。
确认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山后巷33-1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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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拆迁必听40讲l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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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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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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