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知道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从本质上来讲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所做出的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人在过世之前仍享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即享有修改的权利。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是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改变或撤销其先前的财产处分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标的物被拆迁后,与之相对应的是拆迁办与被拆迁人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征收补偿金或产权置换的房屋。
房屋被征收通常情况下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的。遗嘱人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金或产权置换房屋与原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房屋补偿金或产权置换房屋是属于遗嘱订立之后所新获得的新的财产。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被征收人没有修改遗嘱或者是重新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原遗嘱继承人是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被征收之后的对价的。
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办理本类案件时往往都会考量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结合公平原则考虑相关的因素,将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判归原遗嘱中原房屋的继承人所有,以此来保障继承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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