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争夺家产“一词不仅仅是表现在豪门,在当代社会,兄弟姐妹之间确实有可能会因为争夺遗产而发生一些矛盾。尤其是多子女家庭总是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总想着“多分一点财产,多分一套房”不仅是豪门之争,普通家庭除了亲情外,更多的也是利益之争。
家住北京市的鲍某,因为房子的问题可是愁坏了,经过多番打听与咨询决定找在明律师寻求解决办法。那到底在鲍女士身上发生了什么让她愁眉不展一定要找律师呢?
在在明律师与鲍某的沟通中得知,鲍某的父母亲均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而这套房子就成了问题所在。原来鲍某的父母共有6位子女,按照正常的程序下,这套房子应该是6子女均分,可是鲍某告诉在明律师,这套房子是1993年的拆迁房,在2011年经过房改购买后才登记在父亲的名下,当时购买此房出资的只有自己与父亲,并且父亲已经作出了房产处置书,证明了自己与父亲出资各一半、房屋产权各一半。另外,鲍某又告诉在明律师在自己的兄弟鲍某刚去世前也就是2020年9月的时候,已经与另外5个人签订了协议。他们都同意了上述的房产处置。
因此,鲍某认为这套房屋自己应该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其他五兄妹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可是让鲍某没有想到的是,父亲刚去世,自己的五兄妹就开始转变了态度,先是不同意按照鲍某的要求分配财产,其次又开始否认了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几次谈论下来都是不欢而散。鲍某想要把房子过户,可想而知,另外五兄妹拒不配合。
鲍某很是无奈,也很无助,可是面对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最终找到在明律师。
在明律师以最快的速度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展开了调查整理工作,并第一时间理清了办案思路,起草了民事起诉状,最后精准找出了对本案有利的证据、证人、法律规定。为方某的维权之路奠定了基础。 (因为鲍某的兄弟鲍某刚已经去世,所以鲍某刚所得份额由其妻子与女儿继承,也是此案中另外两位被告。)
1、鲍某没有出资证据证明;所以对房产处置真实性不认可;
2、鲍某钢签字时已经病重,神志不清,是由其妻子把着手写的。所以不同意财产处置。
面对被告的答辩,在明律师也早有准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而本案中就涉案房屋,六子女已经达成了协议,虽然鲍某钢的妻子陈某一直在强调是自己把着鲍某钢的手签的字,但是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鲍某钢神志不清,另外经过多方证实,确定了协议上的签字是鲍某钢的笔迹。
最终,法院认可了在明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这套房屋鲍某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其他五兄妹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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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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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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