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坍塌现场
2018年 7月26日14时05分,北京和义街道和义西里北街的顺和大厦4层、5层部分楼体坍塌,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立刻赶到现场,大楼一共有四层,大概9间房被损坏,整栋楼疏散46人,另有4辆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现场已经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三轮排查,所幸现场除一名男士有轻微擦伤,未发现其他伤亡或被困人员。
根据新京报 7月28日的后续报道:和义街道办事处回复新京报的情况说明称,顺和大厦部分楼体发生坍塌,经相关部门鉴定,坍塌原因初步认定为,未按照相关建筑标准设计施工,且连日降雨导致已锈蚀的钢结构部件发生垮塌。
经核实,城管、规划部门已于2017年11月认定该大厦存在违法建筑,违建面积共2875平方米。属地街道多次督促大厦经营方对违建进行拆除。2018年春节后,经营方提出由政府帮拆,楼体坍塌前,正在履行帮拆相关程序。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已安全转移其他停放车辆约20辆;属地街道对事故现场进行围挡,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属地街道与该建筑产权方南郊农场沟通后,7月27日上午9:40,组织专业部门开始对顺和大厦危险部分进行应急拆除。通过摸排、登记,顺和大厦有121名房客、10家经营户,人员正在陆续平安搬离。下一步,将根据大厦建筑结构图对违法建筑部分进行全部拆除。
北京盛某科技公司及北京喜乐某经贸公司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就是上文报道中的10家经营户中的四家,办公地址与坍塌部分在同一层,事发时并没有坍塌。事故发生后,和义街道组织了人员疏散,四公司也第一时间配合了街道的工作。26日晚上,和义街道领导告知四公司,没有坍塌的房屋不会进行拆除,可以安排时间让他们回去取贵重物品,四公司听从了街道指挥。但是,就在第二天一早四公司还在等通知的时候,早晨8时许,政府相关部门突然决定进行应急拆除,四公司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情况下,在没有来得及拿走任何物品的情况下,房屋就被突然强拆,所有贵重物品——机器设备、合同原件、货物物品全部完全损坏。四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被强拆后,四公司第一时间找到了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询问事情怎么解决,他们的损失如何赔偿。街道办事处还让四公司统计了损失,做了损失报告交给街道人员。四公司按照要求上交后被告知等通知。但是这一等就等了大半年的时间,期间当初参与决策的街道办事处主任调走了,整个街道换了新的领导班子,再去询问赔偿的事情,答复都是等待,一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四公司人员跑遍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上访,都石沉大海。
在距离这次事故过去10个月后,连政府人员都认为这个事情已经解决完了,但却忘了损失巨大的这四家公司。
走投无路的四公司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帮他们找回公道,挽回损失。由于案情疑难特殊,我所派出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及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张华主任共同办理本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和申云所张华律师经过分析梳理了如下诉讼思路
1、本案还在诉讼时效内
2、四公司房屋并不是自然坍塌而是因政府应急抢险行为损毁,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我方是原告无法确定是丰台区政府还是和义街道实施的,所以我们将 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向丰台区政府以及丰台区和义街道办事处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强拆位于丰台区义和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5层建筑过程中导致原告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等财物被毁损、丢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我方的损失
我方提供了由丰台安监局出具的《关于和义西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7.26部分楼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件的官方媒体的电视及报纸的现场报道,我方与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记录及强拆现场录制的视频等。
经过几次的开庭、沟通、谈话,我们与审判法官就本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反复的沟通。
我方认为:本案不是一般的强拆或者拆违行为,而是在大楼发生部分坍塌后,政府为了防止楼体再次坍塌威胁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应急抢险行为,对未坍塌的原告办公场所进行拆除,而导致四公司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被损坏、丢失、掩埋,给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在做出行政行为主体的认定上,由于我们认为是由丰台区政府和和义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但是在法庭上,丰台区政府否认是由他们实施。而和义街道认可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公司对丰台区政府提起本案诉讼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其对丰台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和义街道在庭审中认可其组织事实了2018年7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因和义街道不属于四中院管辖范围,将该部分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转到丰台法院后,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行政补偿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虽为了免除再次坍塌而实施的强拆是政府依照职权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必须采取的职权行为,但是该行为确实给无辜的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事件发生后,和义街道本可以让四公司人员进楼取出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扩大,但并没有及时通知我方才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因此和义街道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第三条:……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切实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和义街道应该给与原告相应的补偿。
由于本案是因为应急抢险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对 这方面规定很不 完善,只有2007年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类事件有所规定,但在赔偿责任方面没有规定。翻遍行政法相关法律,对行政补偿程序和数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如果本案能够顺利解决,给北京市乃至全国此类案件的判决都有一个示范的效果。
在此案中展现了强大的行政法学功底,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事件进行定性,用行政补偿作为赔偿诉求,既体现了政府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又保障了在此类事件中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同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完美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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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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