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2005年11月20日,张先生与王先生、苍头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先生使用的土地转给张先生使用。2017年11月10日,张先生与苍头村委会签订的《清退确认书》载明,依据通州区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工作,需对张先生的地上物进行清退拆除。2019年9月5日,张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厂房及地上附着物被拆除为由,以张家湾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证据材料,请求确认该政府强制拆除苍头村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该政府2019年9月16日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通政复字《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答复内容大致意思是,张先生与苍头村委会就涉案房屋已经达成腾退协议,张先生未履行腾房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不满政府的复议决定,找到在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在明律师收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法庭上,在明律师称:019年5月5日,原告厂区及全部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原告2019年7月15日确定系张家湾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区及地上附着物,遂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被告通州区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但该被诉复议决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称: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在明律师回答: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苍头村委会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是《清退确认书》,并非腾退协议,且该确认书内容系双方约定为了确保当地政府计划,依据通州区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工作,需对原告的地上物进行清退拆除,与腾退无关。被诉复议决定认为争议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但并未提供该主张成立的证据。
最终,法院人认可了在明律师部分观点,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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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通州厂房腾退补偿标准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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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