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些企业不能如期恢复生产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各地出台一些减免租金政策。那么,在疫情期间,各个地区对减免租金是如何规定的?
一、不能减免租金的情况
1、疫情发生前迟延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责。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就迟延支付租金或迟延交房的,不能以疫情产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2、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的,不能免责。参考北京二中院课题组、广东省高院协办并在《法律适用》上发表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非典”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再签订租赁合同的,疫情不再符合“不能预见”这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承租人一方将难以因此减免租金。
3、在明房产律师发现,疫情未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不能免责。以“新冠”疫情作为理由主张减免支付租金责任,应当承担证明疫情导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举证责任。其中,由于“新冠”并非无法预防和医治,部分当事人以惧怕被传染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难以认定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
二、各个地区对减免租金有什么政策?
1、北京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5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承租北京市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2、上海、
上海市政府于2月7日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3、山东
在明律师了解到,山东省办公厅于2月6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4、江苏
江苏省办公厅于2月12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江苏省办公厅于2月17日发布《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
5、浙江
浙江省建设厅于2月12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规定: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部分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减免1-3个月租金;领取租房补贴的发放1-3个月补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杭州市住管局于2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的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屋中介等)与房东就租金减免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房东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房东减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并在租客应付租金中直接予以体现。
6、广东
广东省高院于2月6日答记者问:对于租赁合同,因疫情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租金。深圳市国资委于2月4日发布疫情防控阻击战情况会:计划免除深圳市属部分区域内非机关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租户2个月租金、管理费、停车费等
●疫情期间租赁房屋减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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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0疫情期间房租减免国家政策,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问题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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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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