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征地拆迁中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数额,取决于拆迁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请一些经验丰富的拆迁团队来开展工作。这些团队经过成百上千次拆迁,早就熟悉了被拆迁户的心理与弱点。对于如何攻破被拆迁户的心理防线,他们早就准备了各种“招数”与“套路”,被拆迁户稍有不慎就会“中招”。
那么拆迁方的“招数”有哪些且该如何化解呢?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征地拆迁当中,本来土地或房屋的补偿费是双方关注的焦点,而拆迁方却设立一个“不菲”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奖励费来吸引被拆迁户的注意,以此来转移被拆迁户对房屋或土地补偿费的注意力。
当被拆迁户的注意力被转移到这个搬迁奖励费上时,他们所关心的就是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拿到奖励。在这种患得患失的情况下,必然会顾此失彼,着了拆迁方的道。
对于补助和奖励,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补偿之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额外的好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补助和奖励走样了、扭曲了。很多地方规定的补助和奖励都不是额外的好处费,而是拆迁方将房屋补偿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的,单列为补助和奖励,引诱被拆迁户尽快签订协议的诱饵。
在拆迁商谈前期,拆迁方会对被拆迁户各种“套近乎”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这个时候的拆迁方看似和颜悦色,其实暗藏杀机。因为他们此时的目的是想打探被拆迁方心理价位,如果被拆迁户没有任何警觉而对拆迁方河畔说出自己的心理价位,无疑会在将来的谈判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方自己或有近亲属是公职人员,那么常常会被要求以支持政府工作,起到带头作用为由,被要求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户不愿就范,往往会受到就职单位调离岗位、严格考勤、停薪等威胁或恐吓。
拆迁方利用被拆迁户就职单位“借刀杀人”的恐吓而达到目的得案例非常多,实际上这只是拆迁方的一个手段而已。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公职人员是不能随便解聘的,如果被拆迁户能够抗争到底的话,拆迁方也是无何奈何的。
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户尽快签订协议,他们会承诺给予协议之外诸多好处,比如秘密允诺优先挑选安置房;可以另外给你申请一部分奖金等等。而等你协议一旦签署之后,对方的承诺的补偿要么没有,要么有瑕疵,例如安置房存在质量不合格、无法办理产权证、甚至无法交房等情况,货币补偿的更不要说,当初约定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等。
拆迁谈判过程中,谁掌握主动权谁就占据了优势,而最主动的方法无疑是将被拆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让被拆迁户陷入非常被动的困境。
目前在实践当中,很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当时也没有人管,而一旦发生拆迁,就被扣上违建的帽子。而一些不懂法的拆迁户自感理亏,甚至还觉得拆迁方说的很有道理,被逼无奈就签订了协议。
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方这时会故意搁置谈判并放言“如果不同意就不拆你家了,你自己看着办吧”。并且在实际行动上也确实是开始在周围施工,就是对你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这时,被拆迁人自然会处于内心焦虑、心急、不安的心理,开始反思是不是自己的要求太高,生怕别人家都搬走了,独剩自己成为钉子户。在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急急忙忙的找拆迁方谈判,必然会丧失主动权,中了拆迁方的计策。
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的。然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巨大的商业利益,很多行政机关就是敢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有时候甚至“瞒天过海”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以“棚户区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来进行征收。许多老百姓不懂法,根本发现不了里面的弯弯绕绕,在不了解实际情况得情况下稀里糊涂的签订了补偿协议。
房屋是被拆迁户和拆迁方谈判的筹码,只要房子还在,拆迁方就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房子就成为了拆迁方的眼中钉、肉中刺,而对于有人守护的房屋对于拆迁方来说,进行强拆阻碍较大。这时候,拆迁方就动起了“调虎离山”的主意。既然正面强拆不好使,那就来个迂回策略,一方面寻找各种借口例如什么查户口、谈补偿等,将当事人骗离现场;另一方面安排拆迁部队快马加鞭、上墙扒房,等到事主回过神来,早已木已成舟。“调虎离山”这种在外界看来不可思议、瞠目结舌的拆迁手法,在某些地方竟然会被当成“杀手锏”、成功经验。
实践中,拆迁方经常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当被拆迁人再次看到补偿协议后,才恍然大悟,中了“偷梁换柱”之计。这个时候,由于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艰难。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特别是人数众多的集体维权案件当中。拆迁方经常会安排一些自己人混入维权集体当中,每当维权进入到关键阶段,这些人就会跳出来进行一些打击士气、离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破坏行为;更有甚者不但挑拨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更挑拨律师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丑化律师、贬低律师甚至污蔑律师,使整个维权组织土崩瓦解。
上述都是拆迁方在拆迁当中经常使用的手段,虽然对于拆迁律师来说,要化解这些伎俩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对于一生可能只会经历一次拆迁的被拆迁户来说,很容易的掉入拆迁方的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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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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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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