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谈及房屋拆迁问题,大部分人立即想到的都会是拆迁补偿款,自己名下的房屋拆迁有补偿款,那么如果你租的房子要被拆迁了,你会不会获得补偿呢?今天我们就说一下公房承租人碰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房也称共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是因为中国过去一段特殊时期产生的这种状况,但是在现有社会秩序下会发生一些冲突,所以在公房问题的处理上有时候会和其他的问题区别对待。譬如对于公房拆迁时,要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而一般的拆迁都是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最近身为公房承租人的李家辉(化名)就遇到公房拆迁的问题,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维权的。
2007年9月13日,Z市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Z市某区某片区危改小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是从2007年9月13日到2008年9月12日,期间经数次延期至2012年3月12日。
李家辉(化名)在拆迁范围内承租有一处公房,该公房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直管。2010年9月20日,拆迁人F公司与服务中心就李家辉承租使用的公房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前者对后者异地安置S号房屋,后者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由前者拆除。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不久,服务中心便以产权单位的身份要求李家辉配合腾房,搬迁至S号房屋继续双方的承租关系。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腾房搬迁要求,李家辉拒绝接受。双方的僵持局面一直持续到第二年。
2011年3月21日,F公司以服务中心为被告,将李家辉列为第三人,向Z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腾房诉讼。同年12月中旬,李家辉委托了律师“一揽子”代理其全部拆迁法律事务。
在李家辉的律师介入后,即将F公司、服务中心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X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则是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原因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拆迁,应当由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但二被告为了达到尽快拆迁的目的,恶意串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拆迁人F公司与李家辉最终达成庭外和解:由F公司直接对李家辉进行两套房屋的产权置换,在此基础上再补偿李家辉十万多元人民币;李家辉腾空房屋并交由F公司拆除。
公房带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因此公房拆迁补偿安置不用于一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各地对公房拆迁、公房征收都出台相应规定,以Z市为例,公房拆迁补偿应分为两步走:
Z市存在两种性质的公房,一种是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即房管房,这种房子的产权均属房管所;另一种是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即单位房,产权属单位所有。
根据《Z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2条,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该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Z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办理--------产权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承租人解除设定于被拆迁房屋之上的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产权单位给予补偿。
若产权单位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将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则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①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②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③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④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另外,就承租人支付安置房对价的问题,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如工龄、职称;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果超过人均15平方米,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如果拆迁人与承租人就以上标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实践中,拆迁裁决有时会被异化为促进签约的一种手段,从而失去剧中裁决应有的公正之义。遇到这类裁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向裁决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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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房承租户补偿安置方案,承租公房被拆怎么赔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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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