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宅基地纠纷212讲:立案时案由写错了有关系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关系不大,很多案件的案由比较模糊,可以涉及多种案由。比如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可以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可以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案由,所以立案时写错案由也是正常的。实践中,法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案由并在判决书里面写明。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是小产权房买家,不服地主自己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诉地主与拆迁公司赔偿。立案时立的案由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是物权保护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因姚买家与杨地主之间并未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故本案立案案由明显有误。 从姚买家提起本案诉讼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可知,姚买家主张涉案房屋第三层系其向案外人曾出资人购买,姚买家与杨地主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姚买家也并非依据合同向杨地主主张权利,故本案案由也不可能为合同纠纷。 姚买家在起诉状中主张其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第三层,其为涉案房屋第三层房屋的产权人和实际权利人,杨地主与拆迁公司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权益占为己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从姚买家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姚买家现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第三层的产权人和实际权利人,其所主张的权利应为物权权利。 根据姚买家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为物权保护纠纷。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地主与拆迁公司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利益是否构成对姚买家物权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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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
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
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
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
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
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
(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
(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
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
“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
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常见类型。
解决办法包括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起诉和人民调解。
常见类型包括非法审批、占用闲置土地、私下调换和影响相邻关系。
纠纷应避免使用武力威胁和损毁财物,可咨询律师。
\"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一、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解决的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二、常见类型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
1、非法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引发的纠纷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它主要是一个没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如乡镇政府批准征用或使用的土地,或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尽管他们有权审批,但超出了自己的审批权限。
2、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
事实上,宅基地以外的闲置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
宅基地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找政府解决,切忌不要采取武力威胁和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不但无法解决纠纷,还会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还有其他拆迁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3、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土地所有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私人交换宅基地一般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更换农村宅基地的最佳方式是签订土地变更协议,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仅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宅基地所有权纠纷,而且可以避免未来宅基地转让的未知所有权。
4、土地建设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在物权编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阻碍。
在实践中,在宅基地取得环节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为贯彻“一户一宅”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为“一户一宅”原则的基本内容。
尽管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此规定应作如何理解是有分歧的,并进而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结语
针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解决、政府处理、法院起诉和人民调解等途径。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包括非法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引发的纠纷、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以及土地建设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起的纠纷。
在处理纠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避免采取武力威胁或损毁财物的行为。
如有需要,可咨询律师以获取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常见类型。
解决办法包括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起诉和人民调解。
常见类型包括非法审批、占用闲置土地、私下调换和影响相邻关系。
纠纷应避免使用武力威胁和损毁财物,可咨询律师。
\"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一、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解决的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二、常见类型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
1、非法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引发的纠纷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它主要是一个没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如乡镇政府批准征用或使用的土地,或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尽管他们有权审批,但超出了自己的审批权限。
2、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
事实上,宅基地以外的闲置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
宅基地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找政府解决,切忌不要采取武力威胁和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不但无法解决纠纷,还会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还有其他拆迁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3、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土地所有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私人交换宅基地一般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更换农村宅基地的最佳方式是签订土地变更协议,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仅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宅基地所有权纠纷,而且可以避免未来宅基地转让的未知所有权。
4、土地建设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在物权编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阻碍。
在实践中,在宅基地取得环节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为贯彻“一户一宅”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为“一户一宅”原则的基本内容。
尽管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此规定应作如何理解是有分歧的,并进而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结语
针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解决、政府处理、法院起诉和人民调解等途径。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包括非法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引发的纠纷、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以及土地建设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起的纠纷。
在处理纠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避免采取武力威胁或损毁财物的行为。
如有需要,可咨询律师以获取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法律分析: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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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日照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办法,有关宅基地纠纷的问题解答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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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