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核实使用面积在征收补偿范围内吗,房屋征收中面积由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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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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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宅基地核实使用面积在征收补偿范围内吗,房屋征收中面积由谁认定

一、房屋征收中面积由谁认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面积的认定由特定的主体负责。

一、房屋征收面积的认定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认定房屋征收面积的主要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面积认定。

二、面积认定的依据

征地面积通常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基础来确定。在征收过程中,承办单位会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和核实。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则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地类进行实地测量调查。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中面积的认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主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国土部门的测绘数据,并通过实地测量调查来确保面积的准确性。

二、私房征收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

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

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

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

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

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

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实行拆迁补偿,并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四、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一、列入拆迁房屋能否买卖过户

房屋征收拆迁会有一年的冻结期,在一年时间内,房屋不能进行买卖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安置房面积补偿标准怎么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三、房产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区别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地产权证,一般来说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地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

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宗地号、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宗地面积、使用年限;

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日期、建购价款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现在颁发的房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两者主要区别是《房地产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进行登记。

而原《房屋所有权证》则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

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

答: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一、列入拆迁房屋能否买卖过户

房屋征收拆迁会有一年的冻结期,在一年时间内,房屋不能进行买卖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安置房面积补偿标准怎么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三、房产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区别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地产权证,一般来说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地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

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宗地号、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宗地面积、使用年限;

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日期、建购价款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现在颁发的房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两者主要区别是《房地产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进行登记。

而原《房屋所有权证》则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

六、在房屋征收怎么算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

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

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

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

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

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

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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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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