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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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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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2023年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15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15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22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65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231元亩。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我将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城郊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34400元亩;旱地园地:67200元亩;林地:3360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68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1640元亩;旱地园地:40820元亩;林地:2041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205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4400元亩;旱地园地:32200元亩;林地:1610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805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东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7500元亩;旱地园地:28750元亩;林地:143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187.5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西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9040元亩;旱地园地:29520元亩;林地:1476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38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2023山西各市县征地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将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的 征地补偿标准 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

北部工矿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3710元亩;旱地园地:

31855元亩;林地:

1592 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56 3.75元亩二类区片范围:

县城规划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74640元亩;旱地园地:

37320元亩;林地:

1866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9330元亩三类区片范围:

中部工矿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3168元亩;旱地园地:

31584元亩;林地:

1579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896元亩四类区片范围:

西部果园枣园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0336元亩;旱地园地:

30168元亩;林地:

150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542元亩五类区片范围:

东部丘陵农业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8368元亩;旱地园地:

29184元亩;林地:

1459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296元亩六类区片范围:

南部丘陵农业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3452元亩;旱地园地:

26726元亩;林地:

13363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668 1.5元亩(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原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忻*发〔2012〕2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

第二条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

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并使计划得到落实。

第六条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

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

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天前告知申请人。

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征地标准。

将市规划区分为4个补偿安置类别区,一类区28万元/亩,二类区22万元/亩,三类区16万元/亩,四类区9万元/亩(具体分类及标准见《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区域类别表》)。

其它区域和国家、省大型公益性工程项目征地,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安置。

征地标准提高后,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20倍计算,其余部分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

8分配。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基金。

对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

可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133平方米),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市政基础设施征地做出重大贡献的村居委会,可以一次性留地安置。

安置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

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准转让,不准搞房地产开发。

安置用地使用不当的,由市政府收回。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5倍由市财政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

地上青苗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数额拨付忻府区财政,由区政府依法分配落实,并负责监管到位。

第四章土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第十条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

市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二级市场管理。

要加大公开拍卖土地的力度。

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公开出让方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忻州市市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具体承办。

主要做好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的用地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市区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分区域按比例分成。

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规划区内光明街以南土地出让纯收益按2:

8分成;规划区内其它区域按8:

2分成;规划区外其它土地出让收益归忻府区财政。

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清算,分别入库。

留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应按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忻府区政府可以从留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提取一定份额作为征地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业务费仍按原规定的百分之八、百分之二提取。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第五章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调处;国有土地同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章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忻府区人民政府对忻州市市区耕地保护负责。

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做到图、表、册、地块相符,保护标志齐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第十六条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由忻府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耕地补充,忻府区政府负责区本级项目的耕地补充,开发耕地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开发耕地的积极性,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

第十七条统一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占用一般耕地按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8倍收缴;占用水浇地按10倍收缴;占用基本农田按12倍收缴;市政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按8倍收缴。

划拨供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上述标准交入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其它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从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中分解交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

第十八条耕地开垦费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截留,或用耕地开垦费平衡预算。

第七章土地监察

第十九条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忻州市市区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担。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大要案的查处。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市局和忻府分局土地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队伍;要装备必要的办案设施,保证土地执法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应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土地征收供应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或农户私定征地协议;所有私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无效。

不得违背农用土地流转本意,以土地转包名义收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征地时再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

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村委或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等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取消申请用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直接收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不得私订协议,非法买卖土地,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

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生的征地行为不再溯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山西省忻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2023

忻*发〔2012〕2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

第二条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

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并使计划得到落实。

第六条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

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

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天前告知申请人。

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征地标准。

将市规划区分为4个补偿安置类别区,一类区28万元/亩,二类区22万元/亩,三类区16万元/亩,四类区9万元/亩(具体分类及标准见《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区域类别表》)。

其它区域和国家、省大型公益性工程项目征地,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安置。

征地标准提高后,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20倍计算,其余部分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

8分配。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基金。

对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

可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133平方米),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市政基础设施征地做出重大贡献的村居委会,可以一次性留地安置。

安置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

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准转让,不准搞房地产开发。

安置用地使用不当的,由市政府收回。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5倍由市财政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

地上青苗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数额拨付忻府区财政,由区政府依法分配落实,并负责监管到位。

第四章土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第十条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

市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二级市场管理。

要加大公开拍卖土地的力度。

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公开出让方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忻州市市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具体承办。

主要做好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的用地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市区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分区域按比例分成。

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规划区内光明街以南土地出让纯收益按2:

8分成;规划区内其它区域按8:

2分成;规划区外其它土地出让收益归忻府区财政。

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清算,分别入库。

留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应按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忻府区政府可以从留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提取一定份额作为征地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业务费仍按原规定的百分之八、百分之二提取。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第五章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调处;国有土地同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章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忻府区人民政府对忻州市市区耕地保护负责。

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做到图、表、册、地块相符,保护标志齐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第十六条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由忻府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耕地补充,忻府区政府负责区本级项目的耕地补充,开发耕地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开发耕地的积极性,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

第十七条统一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占用一般耕地按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8倍收缴;占用水浇地按10倍收缴;占用基本农田按12倍收缴;市政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按8倍收缴。

划拨供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上述标准交入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其它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从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中分解交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

第十八条耕地开垦费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截留,或用耕地开垦费平衡预算。

第七章土地监察

第十九条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忻州市市区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担。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大要案的查处。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市局和忻府分局土地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队伍;要装备必要的办案设施,保证土地执法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应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土地征收供应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或农户私定征地协议;所有私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无效。

不得违背农用土地流转本意,以土地转包名义收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征地时再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

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村委或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等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取消申请用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直接收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不得私订协议,非法买卖土地,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

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生的征地行为不再溯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将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的 征地补偿标准 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

北部工矿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3710元亩;旱地园地:

31855元亩;林地:

1592 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56 3.75元亩二类区片范围:

县城规划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74640元亩;旱地园地:

37320元亩;林地:

1866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9330元亩三类区片范围:

中部工矿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3168元亩;旱地园地:

31584元亩;林地:

1579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896元亩四类区片范围:

西部果园枣园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0336元亩;旱地园地:

30168元亩;林地:

150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542元亩五类区片范围:

东部丘陵农业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8368元亩;旱地园地:

29184元亩;林地:

1459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296元亩六类区片范围:

南部丘陵农业区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3452元亩;旱地园地:

26726元亩;林地:

13363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668 1.5元亩(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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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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