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业务 纠纷 微博,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需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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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拆迁业务 纠纷 微博,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需要准备什么

一、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需要准备什么

法律主观: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通知被害人到庭,但被害人不是必须到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 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刑事被害人出庭都需要做什么?

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

在审判案件时,被害人没有出庭,作为辅助控诉人,则被视为放弃权利。

如果被害人身为证人,不出庭则会妨碍公正审判。

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客观,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决。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包括: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

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吗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

(一))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犯罪过程的事实。

被害人作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害人亲身经历了犯罪的整个或部分过程。

2、被害人被害后仍然健在,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能力。

因此,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的事实是被害人作证的首要内容。

被害人作证内容的犯罪过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情节;

被告人的人数以及每名被告人的个体特征(尤其是外貌特征、语一言特征);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周围环境状况;

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互动的状况,包括相互之间搏斗过程及结果等;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包括是否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被害人或尽量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等。

(二)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被害状况的事实。

犯罪与被害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

被害人作证内容的被害状况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种类(含括对被害人身心、财产和受到二次被害)等;

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的具体部位、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侵害来源等;

被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具体种类、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受损失的财产对被害人的特殊意义等;

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影响状况等;

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状况、表现形式及来源等;

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事实;

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害进行赔偿或补救的情况等。

(三)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

并在其中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期间耽误和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等等。

刑事案件中许多程序性事实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结果,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影响被害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只要是被证明与证据有关于被害人亲身参与的诉讼活动,也应当被认为是作证的证据内容。

(四)传闻不应纳入被害人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和言词证据虽然没有写进我国法律当中,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0条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规定刑事庭审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和被害人的控方当事人身份,要求我们将传闻排除在被害人作证内容之外,以维护被害人作证的客观中立性,增强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信性。

一、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有哪些法律问题?

1、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2、被害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案件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刑事被害人出庭都需要做什么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要求被害人必须出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五、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要求被害人必须出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六、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到庭吗

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

在审判案件时,被害人没有出庭,作为辅助控诉人,则被视为放弃权利。

如果被害人身为证人,不出庭则会妨碍公正审判。

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客观,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决。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包括: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

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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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业务 纠纷 微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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