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院区拆迁补偿诉讼,上海法院 管辖规则 最新汇总(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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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院区拆迁补偿诉讼,上海法院 管辖规则 最新汇总(2022版)

一、上海法院 管辖规则 最新汇总(2022版)

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一)简要说明

1、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管辖法院除特别规定由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管辖的以外,按照基本上诉规则确认。

3、基本上诉规则,即一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浦东、徐汇、长宁、闵行、奉贤、金山、松江;二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黄浦、静安、虹口、杨浦、宝山、普陀、嘉定、青浦、崇明。(简单来说,就是一中院管辖上海南部7个区、二中院管辖上海北部9个区)

4、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海铁路局辖区内的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徐州五个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铁路案件的二审。

5、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6、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案件,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7、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知识产权案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恢复基层法院的属地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9、浦东、黄浦、虹口、静安法院专设金融庭,审理本区金融案件;长宁法院挂牌了互联网法庭,审理本区涉互联网案件。

10、三中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署办公,且三中院下设上海破产法庭。

(二)行政案件(不含知产行政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简称“上铁法院”):受理徐汇、长宁、虹口、普陀三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三类案件)及全市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闵行法院:受理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五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浦东法院:受理闵行、黄浦、崇明、宝山四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静安法院:受理浦东、杨浦、嘉定三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注:行政案件,为了回避,前述基层法院均不受理所在区的行政案件

三中院: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房屋土地征收征用类纠纷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注1:关于行政案件,在中院层面,海事行政案件、知产行政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分别由专门的中院管辖。

注2:当事人对上铁法院、浦东法院、闵行法院、静安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三类行政案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服的,上诉于三中院。申请再审也遵循同样路径。

注3: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等(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案)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审理。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浦东法院:浦东、奉贤、金山

静安法院:静安、黄浦、崇明、宝山、虹口;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长宁法院:长宁、徐汇、闵行、松江

普陀法院:普陀、杨浦、青浦、嘉定

注:当事人对长宁、浦东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一中院;对普陀、静安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二中院。

(四)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五)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青浦法院:青浦

金山法院:金山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六)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管辖全市一审案件

(七)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受理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八)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九)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十)涉进博会案件

普陀法院:涉进博会知识产权案件(除当事人约定管辖外)

青浦法院:涉进口博览会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专属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及当事人约定管辖外);涉进博会刑事案件

(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三中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浦东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破产案件):

(1)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跨境破产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4)当事人不服浦东法院作出的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上铁法院作出的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5)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

(1)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跨境破产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上海市辖区内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

(4)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涉金融衍生诉讼案件。

浦东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

(1)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浦东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案件;

(4)浦东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海事纠纷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上铁法院:管辖三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注1:涉劳动争议衍生诉讼案件按沪高法〔2020〕5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执行,即仍由各基层法院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一审管辖,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

二、上海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上海市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管辖

法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六、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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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部院区拆迁补偿诉讼,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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