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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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实务

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裁决程序有什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是怎样的是什么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进行拆迁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三)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裁决人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止。

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裁决机关:

(一)经裁决机关调解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

第十七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

第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

第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第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

第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裁决的步骤是什么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那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房屋拆迁裁决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一、拆迁财产纠纷怎么处理起诉

拆迁财产纠纷可以在收集证据材料之后,然后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存在的环节如下: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五、房屋拆迁的裁决,怎样中止?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那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房屋拆迁裁决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一、拆迁财产纠纷怎么处理起诉

拆迁财产纠纷可以在收集证据材料之后,然后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存在的环节如下: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六、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什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是怎样的是什么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进行拆迁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三)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裁决人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止。

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裁决机关:

(一)经裁决机关调解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

第十七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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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房屋拆迁的裁决,怎样中止?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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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安置房拆迁公摊面积,2026年从评估程序查起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09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5年09月09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5年09月09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09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09月09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09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09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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