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物品提存,拆迁款予以提存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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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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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拆迁物品提存,拆迁款予以提存什么意思

一、拆迁款予以提存什么意思

拆迁款予以提存,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拆迁补偿款无法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依法将拆迁款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

提存的原因: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拆迁款无法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方。例如,被拆迁方可能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拆迁款,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联系到被拆迁方,甚至被拆迁方可能已经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在这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纠纷,拆迁款可以被依法提存。

提存的流程:债务人(通常是拆迁方)需要将拆迁款交给法定的提存部门,如公证处或法院等。提存部门会出具提存证书,作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此后,债务人对被拆迁方的支付义务即被视为已完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消灭。

提存的效果:拆迁款提存后,被拆迁方可以随时向提存部门申请领取提存款。如果因为被拆迁方自身的原因长期不领取提存款,产生的孳息归国家所有。此外,提存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了因无法支付拆迁款而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拆迁款予以提存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二、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

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编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一、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五)验收提存物登记存档。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

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

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

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拆迁时什么叫提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将补偿款提存到被拆迁人账号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公证机关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也应作为提存机关,这是因为尽管提存未必与诉讼必然关联,但提存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有能力胜任该工作,且提存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债权人的拒绝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会对提存提出异议,债权人也拥有程序法上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涉及提存的债的关系引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另外,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互为对待给付,在一方债务人由于对方的原因而难以履行义务时,进行提存可以使其债务归于消灭,但实施提存的债务人在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若遭对方拒绝,也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如果提存和双方的争讼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就便于查明事实,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法院已开始办理提存事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拆迁补偿款一般多久打过来?

搬迁赔偿款一般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如下补偿:

1、房屋补偿费(也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搬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后,企业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拆迁补偿款汇入专户存储账号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

按规定,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下面几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奖励。

所以,你在跟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如果是对方给补偿方案的,那么你就要围绕这几个项目核对下具体数额,要是不对的就要及时跟对方说下。

不过,要是你们现在已经确定好补偿协议的话,那么你发现有漏补偿的东西的话,也可以及时找对方说下。

要是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造成你实际损失的,建议你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1、你们只是说好补偿方案,还没签定协议,那这种情况就稍好的。

你现在就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避免因为签了会造成违约而遭受损失。

因为一旦在协议上签字,你在反悔的话,就是违约,即使合同不利于你,那你在维权的时候还得找这方面的证据。

所以,只要你们之间还没签协议的,就尽量别签。

2、要是签好了协议,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五、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拆迁补偿款汇入专户存储账号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

按规定,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下面几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奖励。

所以,你在跟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如果是对方给补偿方案的,那么你就要围绕这几个项目核对下具体数额,要是不对的就要及时跟对方说下。

不过,要是你们现在已经确定好补偿协议的话,那么你发现有漏补偿的东西的话,也可以及时找对方说下。

要是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造成你实际损失的,建议你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1、你们只是说好补偿方案,还没签定协议,那这种情况就稍好的。

你现在就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避免因为签了会造成违约而遭受损失。

因为一旦在协议上签字,你在反悔的话,就是违约,即使合同不利于你,那你在维权的时候还得找这方面的证据。

所以,只要你们之间还没签协议的,就尽量别签。

2、要是签好了协议,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六、拆迁赔偿款如何办理提存手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

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编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一、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五)验收提存物登记存档。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

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

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

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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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物品提存,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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