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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先立公证遗嘱,为其所有房产赠与他人,但之后分家析产时却又立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其他继承人。对此,遗嘱指定的受赠人提出异议,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吗?
来龙去脉
何某与杨某系夫妻,何某于1998年1月1日死亡,杨某于2021年8月12日死亡。生前,何某与杨某公育有7个子女,且双方共有一套房屋,登记于何某名下。
2013年3月15日,杨某立下遗嘱,载明在其去世后,将前述房屋中依法属其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孙子何某1所有,并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18年1月7日,杨某作为甲方,其子女作为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析产合同书》,一致同意房屋平均分成两份,由其亲生儿子何某2、养子何某3各占一份,且其他子女均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8月12日,杨某去世,何某1拟按遗嘱进行继承,但却被告知《析产合同书》已明确将房屋处分给何某2、何某3。后何某1经查阅《析产合同书》后发现,该合同书中杨某签字系他人代签,但有杨某亲自按的手印。
对此,何某1认为杨某并不识字,何某2等六子女在签署该合同书时并没有向杨某宣读合同原文,欺骗杨某签署该合同,应属无效,自己应按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为此,何某1将杨某子女诉至法院,引发本诉。
法院点睛
庭审中,杨某子女辩称,杨某对案涉《析产合同书》按手印进行了确认,涉案房屋作为杨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杨某生前处分完毕,属于被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案涉遗嘱已经实际改变,且因此不生效,不应当适用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于何某名下,但依法应属于何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在何某去世后,该房屋应由杨某及其子女共同共有,而共有人有权协商确定共有物的具体分割。杨某于2018年1月7日与其子女共同签署《析产合同书》,约定涉案房屋由何某2和何某3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说明该房屋的共有人已对房屋的具体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各方均应遵照执行。虽然《析产合同书》上杨某的签名并非由杨某本人亲笔签署,但杨某在该合同上以捺指印的方式予以了确认,由于各方均确认杨某生前不识字,无法签名,故杨某以捺指印的方式确认该《析产合同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实际。
据此,法院认为,杨某虽于2013年3月15日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由何某1继承,但杨某于2021年8月12日去世时,涉案房屋经《析产合同书》处分后已不属于杨某遗产,故何某1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悟言
遗嘱继承发生前,如被继承人通过后续的行为作出了与遗嘱相反或不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视为被继承人对遗嘱作出了更改或否定,应按照其之后作出的最新的意思表示进行财产处分,此系对逝者的尊重,生者当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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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儿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您儿子生前写下的遗嘱真实有效,则需要按照遗嘱规定内容进行遗产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已经删除了过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不再天然具有所有遗嘱中的最高效力,应以立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您需要确定您儿子是否留有多份遗嘱,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对遗产的分割是否清晰明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您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依照相关法条和自身实际主张必要的遗产份额。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
处分了他人财产的老人遗嘱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因为可以合法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遗嘱继承,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自由处分,既可以生前处分,也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在死亡后财产的归属。
遗嘱在被依法订立时成立,但并非一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生效时间,财产并未转移交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遗嘱人。
如果以另一份遗嘱指定财产另由他人继承或受遗赠,或不在遗嘱中指定归属,这就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如果遗嘱人在生前处分了此前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如出卖、赠与、抵偿债务等,这样的行为也视为对遗嘱的撤销或部分撤销。
该部分遗嘱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他部分遗嘱的效力。
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
本案中谷先生立下遗嘱后,将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都转入女儿名下,那么这种行动就是他对遗产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订立的遗嘱也就无效了,但必须基于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变更形式是多样的,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是对遗嘱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变更,视为撤销了原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后重新立遗嘱,只有新遗嘱明确废除前一份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如果在公证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遗嘱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则该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进行的指示,包括被执行人死亡前所作的书面指示。
当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制作后重新立遗嘱时,新遗嘱是否有效会受到之前公证遗嘱的影响。
如若新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不相符或无明确废除前一份遗嘱的表述,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因此,若想要废除之前的遗嘱,新遗嘱必须包含废除旧遗嘱的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符合民法典第二卷第五章所规定的正式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有多份遗嘱存在,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因此,在修改、撤销或新建遗嘱时,遗嘱人应当仔细考虑,并确保自己的意愿得以正确表述。
如果新遗嘱只是部分修改了公证遗嘱,是否有效?答:
若新遗嘱明确废除旧遗嘱中与新遗嘱不相符的条款,仅就修改部分项作出规定,且符合法定形式,则新遗嘱是有效的。
但如果新遗嘱未说明修改内容,或者修改内容与公证遗嘱相矛盾,则新遗嘱是无效的。
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如果在公证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遗嘱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则该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如若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重新立遗嘱,新遗嘱必须明确废除旧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后重新立遗嘱,只有新遗嘱明确废除前一份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如果在公证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遗嘱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则该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进行的指示,包括被执行人死亡前所作的书面指示。
当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制作后重新立遗嘱时,新遗嘱是否有效会受到之前公证遗嘱的影响。
如若新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不相符或无明确废除前一份遗嘱的表述,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因此,若想要废除之前的遗嘱,新遗嘱必须包含废除旧遗嘱的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符合民法典第二卷第五章所规定的正式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有多份遗嘱存在,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因此,在修改、撤销或新建遗嘱时,遗嘱人应当仔细考虑,并确保自己的意愿得以正确表述。
如果新遗嘱只是部分修改了公证遗嘱,是否有效?答:
若新遗嘱明确废除旧遗嘱中与新遗嘱不相符的条款,仅就修改部分项作出规定,且符合法定形式,则新遗嘱是有效的。
但如果新遗嘱未说明修改内容,或者修改内容与公证遗嘱相矛盾,则新遗嘱是无效的。
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如果在公证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遗嘱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则该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如若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重新立遗嘱,新遗嘱必须明确废除旧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您儿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您儿子生前写下的遗嘱真实有效,则需要按照遗嘱规定内容进行遗产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已经删除了过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不再天然具有所有遗嘱中的最高效力,应以立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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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十年前的拆迁款 死后还能继承吗,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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