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分割是否需要先确权,分家析产第57讲:没有证的宅基地房拆迁,如何认定谁是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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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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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拆迁款分割是否需要先确权,分家析产第57讲:没有证的宅基地房拆迁,如何认定谁是产权人?

一、分家析产第57讲:没有证的宅基地房拆迁,如何认定谁是产权人?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通过谁建的房,谁在居住使用及建房时间等综合确定,有时候了解情况的经济社和村委会开的证明也能起到辅助查明作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拆迁了,儿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父母起诉,要求分割一半拆迁补偿款,理由时宅基地房是家庭财产,且父母有出资建房单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2013年建的,建成后一直是儿子在居住,父母从未提异议。即使父母建房有部分出资,也可能是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不能就当然认定为宅基地房有份。且经济社2022年宅基地房确权的时候,父母明确写明自己有另一栋宅基地房,且是唯一的,足建案涉宅基地是分配给儿子建房的,与父母无关。综上,法院判决父母要求分割一般拆迁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伍祖父、骆祖母主张其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享有50%份额,依据是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 对此,一方面,伍祖父、骆祖母提交的分地协议书和证明均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故伍祖父、骆祖母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属于伍祖父继承的宅基地缺乏依据。 另一方面,伍祖父、骆祖母提交的收据、送货单并非支付凭证,且大部分收据和送货单中的名字也并非伍祖父,故本院对伍祖父、骆祖母以上述送货单和收据主张建房款均由其支出的意见不予采信。 虽曾母确认伍祖父、骆祖母在建设涉案房屋过程中有部分出资,但对于该出资双方并无关于出资份额的约定,亦没有关于房屋份额的约定,从伍祖父、骆祖母与伍父、曾母之间当时的关系看,不排除伍祖父、骆祖母作为父母对儿子建房的资助行为。 故伍祖父、骆祖母主张其因对涉案房屋出资而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依据不足。 综上,伍祖父、骆祖母以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为由要求曾母支付涉案房屋的补偿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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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拆迁,房屋是2006年左右在老宅基地新建的,没有房地产证明书,名下没有其他房地产,如何赔偿

1、通过分家析产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

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分家析产能否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多久:

(一)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者事件的鉴定。

(二)医疗过程中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三)作为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同时,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并存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纠纷并存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医疗机构或者是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宅基地纠纷分家析产

法律分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2023年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1、通过分家析产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

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款分割是否需要先确权再分割

2、拆迁款是先给还是后给

3、拆迁款分割纠纷

4、拆迁款是一起发还是分批

5、拆迁款是拆前给还是拆后给

6、拆迁款如何分

7、拆迁款分给谁

8、拆迁先给钱吗

9、拆迁款分配问题

10、拆迁款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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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款分割是否需要先确权,2023年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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