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诉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晋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24)晋行申33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特此公告。\n\n\n本案法院胜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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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调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
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人参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复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二)征求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组织协调沟通,达成调解协议; (四)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5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冯小健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贺向军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怡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汲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金婕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冯思义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冀致明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卫虎周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志强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张永彪的晋中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张元存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怡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王丽娟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骞锋兵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学东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的工作机构,其原任主任、副主任职务自行免除。
来源: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拓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是晋城市政府为方便市民办事开设的一站式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包括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等多种服务。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是一家覆盖面广、服务内容多样化的综合性政务服务机构。
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公安出入境证件办理等业务。
此外,该中心还提供了网上预约、信息查询、在线咨询等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让市民可以更加便捷地办理相关业务。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方便了市民在一个地方办理多项业务,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政府也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整合各部门资源,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需要注意什么?在前往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前,市民应当准备好相关身份证件及申请材料,以便快速办理业务。
另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的官网进行网上预约,避免排队等待的情况发生。
在办理业务时,市民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等等。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是政府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市民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市民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多项业务,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同时,政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和管理模式,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是晋城市政府为方便市民办事开设的一站式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包括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等多种服务。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是一家覆盖面广、服务内容多样化的综合性政务服务机构。
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公安出入境证件办理等业务。
此外,该中心还提供了网上预约、信息查询、在线咨询等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让市民可以更加便捷地办理相关业务。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方便了市民在一个地方办理多项业务,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政府也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整合各部门资源,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需要注意什么?在前往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前,市民应当准备好相关身份证件及申请材料,以便快速办理业务。
另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的官网进行网上预约,避免排队等待的情况发生。
在办理业务时,市民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等等。
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是政府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市民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市民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多项业务,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同时,政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和管理模式,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调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
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人参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复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二)征求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组织协调沟通,达成调解协议; (四)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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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晋中拆迁补偿办法,晋城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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