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过低起诉房屋征收,折迁赔付标准过低需要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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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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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过低起诉房屋征收,折迁赔付标准过低需要打官司吗

一、折迁赔付标准过低需要打官司吗

拆迁赔付标准过低是否需要打官司,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拆迁赔付标准确实低于法定标准或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打官司可能是一个必要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有权提出异议。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包括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打官司并非易事,需要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在决定是否打官司之前,被征收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据是否充分、胜诉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等。

综上所述,如果拆迁赔付标准过低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打官司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在做出决定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二、拆迁赔偿低打官司会有胜算吗?

一、政府拆迁补偿太低如何打官司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作为被拆迁人,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1、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

《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3、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政府拆迁补偿太低如何打官司

1、确定诉讼管辖的法院

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主要是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方式确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履行地等管辖法院,具体需要看法律规定。

2、书写起诉状,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

到法院起诉,需要有起诉状,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有诉讼代理人的,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3、法庭辩论质证

立案介绍后法院发送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也会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交换,对于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进行辩论,有新证据的,也可提交。

4、判决生效阶段

法庭辩论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经过,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判决。

一、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

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四、拆迁补偿太低如何打官司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审需要在6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完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拆迁赔偿不合理打官司要多久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审需要在6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完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折迁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一、政府拆迁补偿太低如何打官司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作为被拆迁人,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1、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

《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3、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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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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